登记交叉重叠的比比皆是,缺斤短两的也非常普遍……,留下了大量的纠纷隐患。失之毫厘、缪之千里,若干年后的今天当农村宅基建设井喷一般的出现时,原来登记的隐患也迅速地暴露出来。
8、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农村之所以出现今天的农村宅基纠纷层出不穷的局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难辞其咎。相对于以上原因来说,宅基纠纷发生后行政机关的职能疲软又是导致农村宅基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处理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农村的宅基纠纷大部分是因权属不清引起的,该纠纷依法首先应由乡镇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权处理。上述机关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的行政行为论理应具有灵活高效的特征,但是事实上恰恰相反,宅基纠纷一旦求助于行政处理就像误入了魔宫,先是无人理睬,不得其门而入;即使有人应声了,也得拖上个一年半载、三年五载的,更多的则是石沉大海,杳无音息。在因权属不清引起的农村宅基纠纷居高不下的今天,依法应予受理解决此类纠纷的相应行政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和行政处理的却寥寥无几。行政人员对这种费力不讨好,甚至还会惹一身臊(可能引起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行为避之唯恐不及。为之无利可能有害,不为无害或许有利的情况下谁还会自觉主动的去做行政处理行为呢?由于以上原因,行政处理机关对行政处理行为极少有人关注,有人问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行为本应是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神圣职责,如今在主管部门被提及,也极少有人深谙此业务了。
9、司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解决农村宅基纠纷上却脆弱且无奈。如前所述,农村宅基纠纷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别之处,即侵权纠纷往往夹杂着确权纠纷。由于法律规定以上两种纠纷分别由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依照不同程序处理解决,遇上纠纷的农民往往无所适从,遭遇法律上的尴尬。农民不仅要承受普通诉讼的成本代价,譬如诉讼周期长,司法环境差等诸多问题,而且还要额外承担更大的风险,甚至血本无归的代价。穷尽行政手段不得其门而入的受侵害农民自然会选择诉讼解决他们遇到的纠纷,然而现实的选择实在不会比他们遭遇的行政不作为好到哪里去。首先他们遭遇的是立案难的问题,僵硬机械的司法人员就像对任何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子一样,随便找一个理由就足以把心急如焚却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农民当事人拒之门外,更何况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存在着严重以言代法现象,把一些敏感的涉农案件内部规定为不予受理的范围,各行其是。在进一步审查农民当事人立案的相关证据时,农民当事人几乎都会遇上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或者说身不由己的陷入一种怪圈,尤其是那些被无辜错填、漏填宅基*的农民当事人更是如此。一方面立案审查的错误*或者缺失*的情况是由于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的,通过行政行为却得不到及时纠正,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另一方面法院会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似乎名正言顺的不予受理他们的案件,致使他们遭受的严重侵害得不到基本的司法保障。至此,受侵害的当事人才发现,自己世代居住的住宅却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所谓的居住权事实上却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真正的求告无门,有理无理却难进司法救济之门。其次,那些侥幸被受理的宅基纠纷,却像上了一艘折断桅杆,不可自控的船只。在审理当中一但被发现受理纠纷与确权纠纷夹杂在一起时,耗时费力,劳命丧财的结果往往难逃被驳回起诉的厄运,终点又回到起点;即便不如此,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行使一下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角度不同,立场迥异,两个完全一样的个案往往会被不同的审判人员判决得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司法裁判显然就不具备足够的公信力,因此农民当事人不得不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甚至申请再审的无休无止的诉讼程序,陷入旷日持久的累讼当中不可自拔,这还不算其中可能出现的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也还未说及中国诉讼的顽疾——执行难的问题。一个简单的三尺滴水纠纷打起官司也得少则一、两年,多则数十年。败诉的一方自是血本无归,代价惨痛,胜诉的一方也好不到哪里去,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实质上与败诉无异。待到一切尘埃落定,一切都面目全非,受侵害的农民当事人面对残壁颓桓,哪还有当时踌躇满志建设家园的心气?哪还有资金能力去建设家园?
尽管法律上规定确权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解决,相应主管机关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农民当事人可以对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应行政机关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这对普通的农民当事人来讲也是远水不解近渴,无过于镜花水月。对方一个平等的相邻主体就折腾的一方当事人身心俱疲,受侵害的当事人怎么有精力舍近求远去招惹一个更强大的行政主体惹火烧身呢?何况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最好结果也只是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相应行政机关回头做出处理涉及——起诉他为被告——农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处理关涉当事人利益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央求还恐不及,那还敢与其对簿公堂呢?舍得一身祸到头来还是赚得一个受人摆治的命运,当事人怎么还会自不量力、飞蛾扑火呢?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农村宅基纠纷具有产生原因复杂的特征。此外农村宅基纠纷目前呈现出发生范围广,拖延时间长,家族参与性强,双方对抗性激烈,解决难度大,极易转化为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9亿多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宅基纠纷在全国农村已成为主要纠纷,成为影响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浙江嘉兴市统计的数据表明,房屋宅基纠纷是当地农村仅次于邻里婚姻纠纷的常见性纠纷,其他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类纠纷的频发性。宅基纠纷由于形成原因复杂,与农村其他民事纠纷比较起来,这类纠纷解决起来更难,社会危害性更大。如前所述,住宅在农民的心目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被视为衡量成年农民人生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也被视为衡量某个家族势力大小的晴雨表。一个成年农民最基本也是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能够建一处像样的遮风避雨的住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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