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指标:a. 乡镇政权组织不能侵犯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治权;不能越权包揽和插手村民自治事务,把村民自治事务行政化;b. 村民及其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不能把自治权绝对化和无限放大;不能用自治的口号来免除必要的国家负担和义务。[2]我们可以分别从乡镇的视角和村委会的视角来审视现行的乡村关系。结合程同顺先生的分类,我们发现行政化的乡村关系是最多最普遍的一类,其具体展开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下面,笔者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
具体地说,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的人事权、决策权、财政权以及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多个环节之中。
1.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这使得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乡镇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乡镇介入村委会选举的主要环节包括选举发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解释投票结果等等。有的学者认为,在村民自治现阶段,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干预以及随意撤换村干部是乡村关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3]如1998年12月,浙江省上虞市某镇仍然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干部,文件大意说: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提名林某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某等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等。[4]而同年海南省琼海市某镇党委的做法更为荒唐,只因该镇某村16名党员联名推举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镇党委便动用警力,以党委书记挂帅,将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村民连夜带走,并以"企图推翻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施了变相拘禁。[1]据江苏省民政厅统计,在全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他们收到160多份群众来信,其中有60%是反映乡镇领导干部干预选举的。[2]有关研究资料和学者们的调查表明,现阶段,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如取消贿选所产生的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
2.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庄决定社区自身的事务。村里的经济工作、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等原本都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或误工补贴,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村干部的工资待遇也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定;有些乡镇政府还直接插手村集体经济事务,从中牟利;在村公益事业建设上,大多数也是乡镇政府向农民集资,由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近些年来,有些地方为了搞教育"双基"达标,有些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强迫村里举债、农民集资,激化了乡村和干群冲突。
3.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为了保持对村干部的有效控制,乡镇常常利用一切尽可能的机会和条件加强对村委会的财务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这种做法的典型是在一些地方兴起的"2528"工程,即要求每月25日由村民会议或村委会讨论本村财务事项,28日上报乡镇政府批准。[3]项继权等人调查的30多个乡镇,绝大多数乡镇实行了"村财乡管"制度。[4]根据金太军等人对江苏12个县40多个乡镇的调查,"村财乡管"也极为普遍。[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有些乡镇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为名,强化对村委会财务的控制,并使"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合法化和制度化。
4.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乡镇政府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幺以及达到什幺样的指标要求。我们不否认乡镇政府在引导村级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否认有些地方在这样的做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更多的地方则是一种出于分解任务指标的需要,而这恰恰又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市场供需状况,具有很强的盲目性。结果,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与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与对立。如湖南省永江县某镇要求全镇农民都种香柚,建立全县的香柚基地,但有个村有24户农民不愿种香柚,插秧种了水稻。结果镇干部就组织了40多个劳动力,把这些农民的秧苗全部拔掉。[6]2000年春,湖北房县桥上乡强迫东蒿管理区公路两侧农田全部改种辣椒,引起数百农户与乡政府的严重对立,其中有个名叫陈龙菊的农民因为乡干部把他家农田种植的玉米强行毁掉而服毒自尽。[7]
5.对村委会的诱致性控制。乡镇作为村级以上的正式的国家基层政权,掌握的治理资源远多于村,与此同时,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也由于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如"钉子户"拒交提留款、计划生育等问题)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因此,村级治理在许多方面仍需要以乡镇的公共权威为后盾,[1]而乡镇政府则通过支持和协助村的工作来影响村级治理:一是对村级权力的认可和支持,可以增强村干部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地位。村干部的权威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乡镇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干部行政权的虚化,使得村干部的很多工作更加需要取得国家正式权力的支持。二是为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开发市场等,特别是村委会希望能从乡镇多得到一些贷款。三是直接参与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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