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处于整个科层组织的最底端,所承受的压力往往最大。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需要乡镇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体制性的压力下,乡镇政府没有动力和精力指导和支持村委会运作。同时,出于完成指标和追求政绩的动机,乡镇政府及乡镇主要领导往往倾向于把指标分解,下派到各村,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会完成任务。压力型行政体制驱使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也是村委会附属行政化的外在原因,这一体制是乡村关系失范的压力源。
(三)权力和利益的自我膨胀
当前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也是权力和利益自我膨胀的产物。权力和利益都有一个显着特点,这就是自我扩张性--不断地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利益,直到受到约束和抵制为主。正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我把永无休止地谋求权力的欲望,至死方休,作为一切人类的普遍倾向",这是"因为他不能保证如果不再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手段却仍可像目前一样安稳的生活。"[1]对于任何政府来说,权力和财政需求都有自我扩张的趋势。政府的财政需求和压力不仅来源于社会和公共的需要,也来源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膨胀和扩张。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权力和利益的自我膨胀最突出地表现在乡镇职能的扩大和机构、人员的膨胀,管了许多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并且这种趋势被中国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模式不断加以强化,因为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着许多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和任务。这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增大了管理成本,加剧了财政短缺的矛盾。河南省许昌县1994年全县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为7986人,1999年达到11241人,年均增长651人,按年人均工资4800元计算,1999年仅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就达4650万元,高于同年财政收入的4384万元。[2]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建国以来政府机构膨胀给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和负担。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确保自身的财政收入,乡镇政府也竭力维持和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干预。
(四)制度供给短缺
现阶段,《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制度安排,立法精神是十分明确的,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制度安排的有效支撑,乡村关系存在着制度短缺的现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现行的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协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3]在全国各省人大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四个省、自治区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其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简单重复或略作补充,甚至有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根本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专门条款。[4]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给予了乡镇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乡镇政府能够以指导为名对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加以干涉,损害村委会的自治权益。另外,从和乡村关系密切相关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来看,现有法律制度同样也未能明确划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多是模糊、定性的规定。
成文制度规定与制裁手段相脱节。从制度层面讲,乡镇要求加强对农村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要求扩大自治之间的矛盾,是由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及其违反后应承担的责任所造成的。任何一项完整的制度都应该由规范性制度安排和惩戒性制度安排两部分构成。《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只粗略地规定了乡村的"指导-协助"关系。它虽然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地位,却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哪些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它虽然规定了村委会应协助乡镇开展工作,但没有规定协助的范围与形式,也没有规定村委会不履行义务应受到何种制裁;它也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侵犯村民的自治权,应承担什幺责任,村民应当向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救济。成文制度安排在逻辑结构上存在着这种规范性制度与制裁手段相脱节的缺陷,往往会导致实际中的两种现象:一是乡镇政府侵害村民对村委会的制度决定权;二是村民及村委会干部搞狭隘的地方主义。
(五)现行财税制度的缺陷
*体制和行政体系中出现的病症往往可以在经济领域中找到病原体。乡村关系的失范现象与现存的财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1984年乡镇财政体制建立,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一般由税收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构成,前者主要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增值税等税种组成,后者以县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要形式。1994年分税制实行之后,中央与地方财税制度的变化使乡镇财政陷入困境之中。中央政府通过控制能够带来更多财政收入的税种与制定有利于中央政府的税收分享比例,使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巨大好转,这种利益上收的做法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相继效仿,而作为行政体系最末梢的乡镇政府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然而,在压力型体制的影响下,乡镇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发展任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使得乡镇财政状况更是雪上加霜,结果通常是入不敷出。诚如项继权教授所说的,财权的中央集中化与事权的地方化之间的矛盾是乡镇财政危机的体制性根源。[1]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乡镇财政收入将进一步减少,从而导致乡镇面临更大的财政压力。在现有的体制下,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乡镇政府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村委会,从村庄汲取财政资源。扩大和提高"三提五统"的标准、罚款、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都成为乡镇政府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办法,这就与村委会的自治原则相冲突,自然会受到村委会的抵制,乡村关系必然走向紧张。
(六)党政关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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