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的基础教育水平 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既是提高农民增加收入能力的基础性措施,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关键是国家要增加经费投入。目前依靠县级财政办教育的体制是不能满足需要的,尤其是在县级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生的课本费和学费减免问题、西部地区寄宿制所需要的建设投入、农村教师待遇过低问题、进城农民工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建设问题等。
(四)改革农业税收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 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可望不久就会实现,这相当于增加了农民的纯收入。直接补贴政策的实行也对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补贴的幅度会有所增加。不过,就总体而言,对于通过直接补贴普遍性地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不能寄予过高的希望。直接补贴是一种收入政策,而不是一种产业促进政策,也不是促进粮食生产的有效手段。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角度,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国家的直接补贴应将重点放在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方面,尤其是对于那些由于自然条件和家庭特殊困难而难以通过生产解决生计问题的农村人口。
(五)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土地政策方面的关键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应当由国家(或者至少省级政府)发放全国统一的带有国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可以简称为“地契”,以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威性。所有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问题均以该证书或地契为基本依据。此外,从长远看,也要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将农民的土地权力从30年转变为永久化。这既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经过国有化直接进入土地市场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本身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完善征占农民土地的补偿机制:无论是公益性还是盈利性用途,均需按所征占土地的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补偿。建立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保机制,将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个比例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允许农民在土地按规定转为盈利性非农用途时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参与利益分享。
(六)完善市场与农民组织政策 在我国,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农民在短期内的收入情况会直接受到市场的影响。在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在市场服务方面的职能,包括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等,以指导农民的正确生产决策。此外,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进行合作性质的购买、经营和销售,应用先进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增加市场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包括通过法律法规支持和保护,在管理和技术方面提供培训,以及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等。
(七)改革农村金融政策 农村金融和信贷问题是影响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必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本质上是通过注入国家资金对现有体制进行维护和维持,并没有改变体制和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金融改革的最终方向和出路应当是市场化。这包括两个方面: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化。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加入wto 3年后就可以对中国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5年后就可以对居民开展人民币业务。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向外国资本开放的情况下,农村民营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就不应当再是一个禁区。如何实现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改造和改制、如何将现在广泛存在的农民非正规民间金融行为正规化是必行之路。当然,加强审查、监管和培训扶持等也是同样重要的。
(八)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政策 农业生产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渠道。加强农业生产能力是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的基础。要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国家投入,加强国家重点农业科研机构的建设,包括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要增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重点是加强县级推广部门的建设,使之成为向上连接各级科研机构,向下连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农户、示范农户、村级农业技术员(村干部)等的纽带。从长远看,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央部门垂直管理,并负担相应的经费支出。在短期内可以鼓励有条件的省先实现省一级的统一管理。要增强土地可持续生产能力,包括土地整治、坡地改梯田、节水农业、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九)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政策、失业(失地农民)保障和农民退休保障政策。在医疗保险方面,一方面要探索适合我国情况的可行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补贴强度。在失业保障方面可以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做起,因为土地是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资源,农民拥有土地就有较好的保障。当农民因为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失去土地时,土地会发生大幅度增值,土地的新价值完全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降低,关键是补偿机制和保障制度的安排。应当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每一个失地农民都建立起一个社会保障帐号。失地补偿金中应当首先划出足够的社会保障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退休保障方面,可以结合独生子女政策,从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农民退休制度。
(十)切实落实《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总投入 以上诸方面中,有些是体制性改革,不涉及到国家财政支出,而另一些则是需要国家增加财政支出的。因此,如何保障国家农业总投入的不断增加是关键问题。近年来尤其是2004年,在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背景下,我国对农业的投入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如何从法规框架和体制上对农业投入的长期增加提供明确的保障是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目前,最重要的法律条款是《农业法》第二十四条,即“国家逐步提高农业的总体投入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条法规在落实执行和检查上存在一些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