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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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总投入”的含义不明确。《农业法》第二条对农业的规定是“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但是,在所有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中均没有国家财政“农业总投入”这样的统计数据。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做出改进:(1)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农业总投入”的含义和范畴,并在财政支出项目上明确反映出来;(2)规定每年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中,用于新增农业投入至少不低于某个比例。考虑到从长远发展看需要的比例可能不同,可以先制定未来一个时期的比例,例如未来5年或者8年的最低比例。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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