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而不像过去,把信用社的资金当作地方的第二财政,只要借到款,而不管是否有偿还能力,也不管所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可行性,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盲目上马,盲目投资,甚至为企业逃废债务创造条件,提供保护。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事实上,由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支持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开始得到改善。据初步统计,2003年及2004年的前两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共增资扩股203.7亿元,其中,8个试点省(市)增加股金173.6亿元。2003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轧差后增盈减亏49.7亿元,其中,8个试点省市增盈减亏13.4亿元。2004年前两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出现当月全行业盈利。
2、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上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吸引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在1998、1999年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2002年,全国8个县的信用社实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后,一方面是吸引来自原来存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另一方面是吸引来自民间的资金。我国的民间金融虽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但生生不息,生命力极顽强,其原因就在于它有市场。现在,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提高了,存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借款人可以通过较高利率更便利地借到款,而其运作形式合法化,这样,民间资金可以以较少的利益损失换来较高安全性,民间资金自觉地走上了正规金融的轨道,纳入了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4、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无息再贷款,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成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风险社支付压力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
(二)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投入,建立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信用社改革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无论从其本身吸收股本、扩大规模,还是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来看,都不愿意把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所以,农村信用社有着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目前,我国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农信社大多有着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鉴于信用社经营资产不良状态,没有人愿意入股。而且,落后地区的农民相当贫困,很少有货币财产,靠他们入股集资,是达不到开办农信社的标准的。落后地区,有钱的人不需贷款,不愿意入股信用合作社;无钱的人想贷款但没有钱入股。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只有走股金资本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补充资本金,维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出现了合作金融的性质与股金资本化之间的矛盾。在资金的运用上,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县联社与基层社的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基层社的经营自主权变小了,原来,基层社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实贷款的对象、期限与额度,现在,受到县联社的制约,对要地急需资金的农户和经济组织难以及时给予支持。基层社的贷款授权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多也不超过5万元,对最大的一宗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孔发龙,2003)。那些最缺资金的农户和企业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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