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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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中间业务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和城区的网点优势,积极争取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形成完备的支付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3、要在加强内控建设与执行方面有质的转变。要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使内控真正成为农信社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4、要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放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民间借贷(也有人称之为民间金融)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形式,通常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能一味无视和打压民间借贷,要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建立起合法的演进渠道和制度人口。首先,必须给民间借贷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其次,建立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进入正规信用合作制度安排的渠道和人口。由民间借贷改造为农村信用社实行“宽进宽出”。再次,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方面,国际经验和国内的探讨探索已经比较丰富,有条件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法》。这个法应当规定按现代合作制原则在农村规范发展信用合作社。除立法的常规内容外,应充分借鉴现有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应当明确以下原则:(1)实行股份合作制和无限责任制。(2)社区性质和层层合作。(3)动态开放原则。(4)规模适度原则。 (七)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作者单位: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2.天津社会科学院)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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