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及时的资金支持。所以,信用社资金筹集与使用都有非农化倾向。
3、利率市场化改革、信用社利率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正面效应已经表现出来,但其负面效应有时滞,一是难以充分表现,将来的表现会更明显。负面效应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把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提高(一般信用社都是一浮到顶),贷款利率提高后,增加了农户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成本,降你低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收益率,形成了与城市经济的不公平竞争。本来,农业就是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赶不上城市,形成资金的抽水机效应,信用社利率提高后,这一情况更加突出,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二是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人均存款低,成本费用高,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后,其劣势会显性化。因为我国利率市场化实行的是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实行了浮动利率,效果还不够明显,一旦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在竞争性的资金市场中,会出现利率频繁波动,农村信用社在资产与负债在总量与结构上不完全匹配(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时,可能出现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而蒙受损失;利率调整时,存款人或贷款人提前取款或提前还款,也可能使信用社遭受损失。三是信用社面临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大多经营水平较低,一般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没有开展中间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利率上浮,贷款量可能减少,利息收入的大幅减少,会使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压力,资金成本大幅提高,如果资金运用得不好,或者贷不出去,都会造成亏本,存在着相当大的利率风险,可能产生倒闭风潮。四是一些信用社为了找到资金出路,减少亏损,不惜降低贷款条件放贷,而且,信用社的经营者可能挡不住高利率的诱惑,不顾风险放贷;借款者在预期有高收益的项目时,也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相反,那些低风险借款人考虑到借款成本提高,可能减少借款额度。这样,就会出现信用社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高风险贷款增加,低风险贷款减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增加。利率风险会转化为金融风险,危及农村金融、经济安全。
4、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5、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农村信用社的存在是以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有利于农户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应当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例如,实现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其它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农村信用社,如商业银行的入股、收购兼并等,只要能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因此,改革不能在现有的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推行,首先要确定其功能,然后据此考虑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民间借贷和合作基金会,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不是正规的安排,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保证,风险性大。但从功能角度来说,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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