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压力也举债垫交乡镇的税收任务。在我所调研的一个村,我“惊喜”地发现,虽然该村的债务规模不小,但其债务和债权却基本持平;它的债务基本上就是为按期完成税收任务而进行的举债,而它的债权就是那些应收上来但未收上来、甚至永远也收不上来的农户拖欠税款。除此而外,县里往往还不切实际地要求乡镇政府在完成税收任务时,要“按月均衡入库”,而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不到夏收或秋收时农户往往无钱交税,乡镇政府为了达到“按月均衡入库”的要求,就不得不举债垫交,这样,时差又使乡镇政府增加了利息支出。凡此种种的最后结果就是,“税务”促使乡(镇)、村两级别无选择地增加“债务”。当学者们在处心积虑地研究如何化解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乡(镇)、村债务危机时,恐怕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那乡(镇)还是那乡(镇),那村还是村,那债已不是那债,而那“税”却就是那“债”。
其三,“逼税”增加征税成本,越逼问题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在我所调研的农村地区,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党委、政府为了在*上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对于乡镇党委来说农村税费改革是上级党委交给的“*任务”,实现上级提出的“坐征”(就是由农户主动到纳税点交税而不是干部上门收税)目标,同时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各乡镇政府不得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宣传动员的规模越大,则乡镇政府的业务开支也就越大;不仅如此,各乡镇政府还普遍采取了“激励措施”,对按期或提前完成农业税“坐征”任务的村按税收收入5%左右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前主动到纳税点交税的农户按其应纳税款的2%进行实物奖励——发放纪念品;同时组织人力在各村设“坐征”点,当然“坐征”点上也少不了一笔开支;“坐征”结束后,再进行评比,对税收任务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1000—2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几项合计,一个乡镇“坐征”的直接成本就占到其农业税税收收入的15%左右;结果党的面子是好看了,而农业税的征税成本却大幅度地提高了;更麻烦的是,这个成本县里是不予承认的,任务的“窟窿”就要由乡镇政府自力更生了。不仅如此,农业税上的“窟窿”还有,5%的社会减免之不足——交不起税的贫困户、不交税“钉子户”和杳无音信的“失踪户”(举家外出打工)一般占10%以上。同样的道理,乡镇的国税、地税任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窟窿”。这样一来,如何填补“窟窿”就成了各乡镇领导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他们采取的最常用也是普遍的填补“窟窿”办法就是“买税”;所谓“买税”就是用乡镇政府自定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纳税人在本乡镇交税,比如某税种的法定税率为5%,有一个乡镇政府向纳税人许诺在本乡镇只需交3%,“交易”就能达成;但该乡镇向上级解递税款时仍须遵循5%的法定税率,这样,其中2%的差额就形成乡镇政府“买税”的价格,打入乡镇政府的征税成本。“买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对乡镇政府来说,“买税”也只能使乡镇财政危机延期爆发,因为“买税”虽然能填补乡镇政府眼前的任务“窟窿”,但“买税”价格却形成了乡镇政府未来债务。
其四,“逼税”动摇了农村基层政权,构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逼税”压力和历史债务的共同作用,使得乡、村两级空前困难。乡、村两级空前困难决定了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几乎无力向农村社区提供公*品,这样就使乡村政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你没有能力“为人民服务”,何能成其为政府?更有甚者,有时上级政府向乡镇政府提供一点本应用于农村公共建设的专项资金,但乡镇政府迫于“逼税”压力,往往用专项资金垫交上级税收任务——即基层干部所称的“空转”,或挪作他用,这样就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怨愤情绪。由于对乡镇领导者来说,“买税”和“空转”的*风险都比较大,有些乡镇就用干部工资来填补税收任务的“窟窿”,结果造成乡镇政府干部工资长期拖欠;同样道理,许多村干部为了按期完成税收任务,就自掏腰包或举债垫交,村干部一个个变成了他人的债务人、政府或集体的债权人;“逼税”使农村基层干部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我在农村调研期间,一些村干部就直言不讳地告诉我,要不是让这些债权、债务弄得骑虎难下,他(她)们早就不想当村干部了;人们不想当村干部,再好的“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也必然流于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也是“理性人”,在他们经济拮据时忘记“*党员修养”,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农村基层政权是由干部组成的,农村基层的事要依靠干部去做。所以,对于农村社会稳定来说,上述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危险!
何以如此呢?我们来尝试用前述制度经济学原理给这税费改革中更加猖獗的“逼税”现象找一找病根!
税费改革中“逼税效应”的制度经济学解释
客观地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基层的“逼税”现象即已存在。但“逼税效应”何以在税费改革中进一步扩大?很明显,“逼税效应”的扩大是税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折射;笔者认为,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逼税效应”在税费改革中有增无减,那是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冲突的反映,也是税费改革没有摆脱“路径依赖”的结果,更是因为,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税费改革,它的制度变迁成本无法分摊!
1、“逼税效应”的扩大是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冲突的反映。始于1978年的“大包干”最初是由农民自发创造的,但很快就演变为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主要标志就是中央五个“一号文件”一步一个脚印地对“大包干”进行了引导和规范,最终使其成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此后,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三方博弈”的角度来看,这场变革之所以很快取得成功,是因为国家或治国者在推动这场变革时采取了“两手抓”的策略,国家一方面以“解放农民”为合作契约与农民(公民)结盟,充分满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国家主动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使地方官员及城镇的“一等公民”有了更多的利益,并对未来充满良好预期;如此结盟一方的同时兼顾另一方,使改革道路上的“反对”最小化。而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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