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保障、工资收入、医疗卫生、子女教育、打工收费、养老与失业保险、学习与进修、城乡文明的交融、户口限制等方面的种种烦恼,导致了农民工在就业和生活方面的不稳定,导致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善待民工兄弟就是要在就业、就学、居住等方面公平地对待进城农民工,实行城乡就业准入的市场化,让农民工子女分享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农民工建设廉租住房;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则,改变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建立新的城乡关系,打击和防范犯罪,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农民工的各种合法权益,与农民工真正平等相待,实现真正的“市民待遇”;就是要按照市场就业公平竞争、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进行政策清理、制度创新,建立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对农民工进城的社会管理立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
四、农民教育问题 城市义务教育基本上是国家投资,而农村义务教育基本上是以摊派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如果不改革城乡之间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机会平等,不公正的苦果将不仅仅由那些被剥夺了机会的人群来吞咽。教育农民,培训农民,全面推进农民的知识化,不仅能够造福农民,兴盛国家,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解决农民教育问题,首先是要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消除农村文盲和半文盲。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和投入体制的确立,对解决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一部分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财力薄弱,由县级政府负责统一发放教师工资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应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系列,工资由中央或省(州、市)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或省(州、市)预算,也可以由各级政府预算共同分担。为此,必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强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和投入力度,让农民享受必须的公共教育,为彻底扫除农村文盲和半文盲创造条件。
二是要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使农民不当“农盲”。中国农村高中毕业后不能上大学的青年大约有1100万,潜力虽然很大,但实践能力缺乏。应当使他们适应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需要,接受各种农业技术培训,成为“新农民”,通过科技下乡活动的长期化和制度化,推广农业新技术、新知识,加快对传统农业技术的利用和改造,加速对现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开发利用现代高新技术。
三是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本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整体素质低,就业能力弱,竞争力不强,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培训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比如,将农村9年制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结合起来,根据市场需求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教育;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培训,逐步建立起职业培训与农民分工分业相衔接的机制,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力,使最广大的农民工成为有文化、懂技术、高素质的劳动者。
四是要加大扶贫力度,发展教育脱贫。从教育脱贫的角度来看,未来反贫困政策的重点应该是:第一,努力控制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切实提高人口素质。第二,采取倾斜政策,加大科技扶贫力度。
五、土地制度问题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的“根”是土地制度安排。农村土地制度上的缺陷,使农民仅有的土地资源利益得不到等值的回报,农民收入增长就失去了稳固基础的核心、关键和本质;影响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使统筹城乡发展缺少得以实现的理论基础。
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所有权制度上的缺陷,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种土地产权在实践中是模糊的;二是土地使用权制度上的缺陷,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耕种权、部分收益权和极小的处分权,权能是不完整的;三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土地征用制度上的问题。比如,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征地范围过宽,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的安置责任不明确,土地征用越多,政府利益越大等。四是土地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受同级政府领导,不可能对政府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制约,最终损害的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和农民的根本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种土地产权,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并不拥有按份分割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必须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初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按股给农民分红利。只有实行这种土地农民所有制,才能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其次,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最主要的是要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为物权而不是债权,其涵盖承包权、经营权、抵押权、入股权、继承权和转让权等权能,是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使用权的物权化包括法定化、固定化、长期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这就是说,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在以后新的法律修改中要予以确认;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固定在具体的地块上;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农民的土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让度;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土地市场上流转。同时,要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
第三,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要坚决维护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平等的地位。为此,要把现行强制性的行政征用行为转变为交易性的市场购买行;严格界定国家公用事业范围,将经营性的土地征用与国家公用事业征地分开,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根据土地稀缺程度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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