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
|
|
生过的和潜在的问题。(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成员资格;(2)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成员资格在何地;(3)死亡后,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已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离乡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6)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成员资格是否存在。总之,是否有成员资格,它不仅关系到*权利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权利问题。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目前,除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企业收入外,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费、耕地(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等。这些权利,谁能享受,享受多少,是有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或者只能由有承包地的人单独享受。又是由谁来作规定。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那只能靠随意性来决定了。从现实来说,普遍存在着这么一个问题,一旦取得土地承包权,就意会着取得了其他一切权利,而且子孙后代皆得享受;命运倒霉(生死婚嫁不逢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则丧失一切,子孙后代跟着倒霉。特别是第一轮“大包干”,属群众自发而政府违避,分承包地的随意性大,在很多“生产队”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而第二轮承包时的政策法规又规定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使这些问题变成合法并延续下去了。如果再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那么没有承包地的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另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村民委架空后,如何规范其经济活动,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是个很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收入分配问题。从这么多年的情况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普遍是由村干自由支配,很少合理分配给全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实上村级经济组织就变成了几个村干的个人经济组织,不过,其风险则由村民来承担。这几年发生的用几万几十万甚是上百万元买选票的事件,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至于对财务管理、经济分配的监督指导和制约问题,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对大队和生产队的财务管理、经济分配有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那时的集体财务很少出问题,分配比较公平。而今,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乡镇政府对村级和“生产队”级(小组)、村民委对“生产队”级(小组)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分配,只能是局外人了。这时,集体财务混乱,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占、分配不公,已是个很普遍的事情了。 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农村9亿多。农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占全国土地46.1%。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9亿农民息息相关,与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无法想象,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度里,有9亿多人并占有全国近半土地的一千多万个经济法人组织,长期没有专门法律来调整和对其及其成员的权益作保护,将有什么样的后果。为此,笔者认为,制定一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活动和保护该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刻不容缓了!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为什么有人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 下一个公文方案: 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
|
|
看了《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的网友还看了:
[企划方案]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构建方案 [企划方案]工业园办新农村帮扶方案 [计划方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法律文书]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协议书范本 [法律文书]农村果园土地转让承包合同 [合同范本]农村果园土地转让承包合同 [活动方案]农村公路管理软环境建设工作措施 [活动方案]学习新农村建设指导方案 [技巧经验]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交流材料 [技巧经验]创建新农村工作经验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