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精神和部署,中央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各级政府都加强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仅在2002年,中央财政就安排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8亿元,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中安排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项目22个,项目总投资31亿元;农业银行安排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贷款227亿元,并将资产超过亿元的1000多家龙头企业纳入农行的重点支持范围。
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通过力量整合,把各方面筹集的支农资金、扶贫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贷款等,集中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其中,仅四川省就安排了3429万元财政扶持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化项目招商和贴息。江苏省采取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其中财政投入11亿元,金融机构贷款112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8亿元,城乡法人投资34亿元,个人投资75.6亿元,引入外资11亿美元,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一)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类型和利益结合关系
根据各地的报道和有关案例综合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组织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五种模式,即:“市场+农户”、“基地+农户”、“公司(龙头企业)+农户”、“协会(合作社)+农户”、“中介+农户”。
1.“市场+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市场+农户”模式中的“市场”,并非一般所指的广义市场,而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是狭义上的市场。这种市场一般是由产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2.“基地+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基地+农户”模式中的基地,又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商品生产基地。这种基地,往往伴有强制性的生产和定购任务,国家指定部门通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与农户之间签有生产、定购协议,通常对农户生产的有关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收购。
另一种是公司、龙头企业建立的基地。这种基地又有两种经营方式。第一种是雇工经营方式,即公司或龙头企业自己建立基地,雇用当地农民从事生产。按照这种经营方式,农民主要是通过在基地打工获取劳务收入。第二种是“反租倒包”经营方式,即公司或龙头企业通过租用农户的承包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再通过发包的方式让部分农户按照公司或龙头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按照这种经营方式,原来的土地承包户一般可以获得不低于自己耕种收入的租金报酬。新承包户可以获得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础上的承包收入。
还有一种是公司或龙头企业通过村组社区或直接通过与农户签约建立的基地。这种基地,通常由公司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种畜、种禽、饲料、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服务,对产成品实行合同或订单收购,事后结算。按照这种方式,农户通常能够提高专业化生产技能,获得较稳定的产中服务和产品销售收入。
3.“公司+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按照龙头企业资产属性的不同,大体上有5种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国有、集体、私人、外资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按其制度安排的不同,大体上有4种类型:一种是“互惠契约”关系,一种是“出资参股”关系,一种是“市场交易”关系,还有一种是如前所述的“租地-雇工经营”或“土地反租倒包”关系。
其中,所谓“互惠契约”关系,就是上面所说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直接签订互惠契约,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有的还规定公司给与某种价格保证,农户则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所谓“出资参股”,往往是在建立前述互惠关系的基础上,公司再吸收农户参股,使农户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年终从公司获取小额分红。
所谓“市场交易关系”,通常是公司通过社区乡、村、组集体组织农民建立生产基地,但公司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承诺,一切交易活动都按市场规则进行。最后两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公司办基地的模式。
4.“协会+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协会和合作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
前者是一种非企业团体,通常是由基层政府中的农业技术部门(所谓“七站八所”)、农村技术员、能人以及一些公司、企业组建起来,以从事技术推广和交流、为农民培训专业化生产技能为初衷,后来逐渐发展到提供专用生产资料、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由于协会的组织方式比较松散,因此一般情况下,协会主要靠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从事专用生产资料经营和收取产品销售中介费等来创收。农户则主要通过学习专业技能和发展某些特色农产品生产来增加收入。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目前国内的多数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社区集体、原供销合作社组建起来的,也有一部分是从专业协会发展而来,还有少数是由一些合作社倡导者、国际组织以及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商业经营机构,它的主要宗旨就是为其社员加工、销售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产品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的协会,处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地位,而从事生产、商品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在农产品交易中属于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之一。它与其他公司、企业的区别在于,合作社出资人的主体是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的农产品生产者,合作社是他们的自我服务企业。农户参加合作社除了可以共同加工、销售农产品,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以外,通常还能从合作社得到股金分红和交易利润返还(惠顾额返还),这样就把一部分农产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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