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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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分配,40%用于股票分红,10%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在股票分红中,8%用于现金分红,32%只增值不分红。又根据我们过去所做的一个案例调查,温氏集团的股本结构是:参与创业的四大家族所持股份在集团股份中所占比例高达70%,职工股不足30%,养鸡农户基本没有参股。因此,在这样一个龙头企业带动型的产业化模式中,农民的得益仅限于公司为其设定的成本与收购价格的差价,而这个差价是公司事先计算好的,农户并没有选择权。实际上,这个差价也就是除去物质成本以后,农户养鸡的劳务收入,并没有额外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增收主要是源于依附龙头企业以后,随着商品性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增加的劳务收入,而不是分享产业链延长后的增值利润。 然而,在市场决定一切的前提下,这种依附于龙头企业的商品性生产规模扩大带给农民的增收效益,是否能够持久稳定,仍是一个疑问。近年来,各地农民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毁约事件时有所闻,这就说明“公司+农户”关系的不稳定。 与之相对照的一个案例,是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这个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7月,主要经营西瓜种植和销售,兼营农药、化肥和塑料薄膜。目前全社拥有正式社员129户,在6个省建立西瓜生产基地6个,总面积13100亩,联结农户总数8200户,在全国5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带动温岭市沿海8万亩西瓜产业带的形成,2002年8月被农业部列为全国试点。这个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收益分配原则是:按照社员的西瓜生产规模和产品交售量设置股权,合作社经营成本按股(也即按交售量)分摊,所得利润在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和风险基金以后,按交易额比例返还。2002年,合作社销售总收入3650万元,除去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净值392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共计29万元,向社员返利363万元。返还社员的利润占到利润总额的92%。尽管合作社的利润返还措施还没有惠及所有联结农户,但至少是合作社内部的所有社员共同分享了销售利润,这种情况,显然比“公司+农户”带给农民的单纯的产品销售收益更大、更可靠。 又如笔者在陕西省洛川县调查的一个龙头企业伊天公司,这是一家日本人独立投资的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这个企业投资总额1.2亿元人民币,其中设备投资690万美元(相当于5700多万元人民币),企业有白领员工30多人,长期工人40多人,季节工人40多人,投产以后,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浓缩苹果汁。假定这个企业的全部投资都是固定资产,并假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15年,那么在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折旧成本仅为0.4元左右。假定企业职工的平均月薪为2000元,年平均雇用人员为100人,那么在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人工成本仅为0.12元。按照这个企业的技术常规,每6公斤苹果可以出1公斤浓缩汁,每公斤榨汁原料苹果(疏浚果、青果、落果、残次果)的收购价为0.24元,也就是说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原料成本为1.44元,加上电力、用水等成本,估计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消耗成本不会超过2元,总成本在2.5元左右,而每桶糖度为70°的浓缩苹果汁出厂价是690美元/270公斤,约合每公斤20元。如果进一步把浓缩汁稀释为饮用果汁(糖度为12°),那么商业价值还要翻6倍。根据上述简单计算可以得知,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下,虽然公司给农户带来了长期稳定的收入,甚至是额外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果园的疏浚果、青果、落果、残次果可占到总产量的1/3左右,而这部分果品基本不能形成收入),但更多的巨额利润则落入了龙头企业的腰包。如果这个企业是农民自己投资的合作社企业,企业利润按社员交易额返还,那么农民的增收效果就不是每公斤原料苹果1角、2角,而是每公斤好几元。这也足以解释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都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企业。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中,政府政策应更多地倾向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公司+农户”模式。只有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更稳定可靠地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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