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增值利润留在了农民手里。
5.“中介+农户”模式及其利益结合关系
所谓“中介”,主要是指那些为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生产发展的作用,降低了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所面临的市场进入门槛,减少了自销风险带来的损失,相对稳定了他们的收入。
(二)农业产业化的总体发展状况及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9万多个,比2000年增长41%,带动农户总数达7000万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0%。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有372家,平均每家的固定资产为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7.1亿元,平均带动农户7.6万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839家,其他龙头企业2万多家,形成了以国家级龙头企业为核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骨干,数万个小型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农产品订单所覆盖种植业面积达到3.27亿亩,约占当年全国农业播种总面积的14%,其中近一半是由龙头企业下达的。
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究竟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迄今为止,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详细的农户调查,所有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例调查、一些龙头企业的汇报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总结材料,所列举的农户增收情况不足为据。因此,这里我们只能从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和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情况,来间接反映农民收入情况的改善。
表5显示,与1995年相比,2000年全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1995年全国农业商品化平均水平只有44%,到2000年已经提高到48.76%。其中青海、甘肃、湖南、西藏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较快,但也有部分省区不升反降,其中安徽、广东、江西、贵州、四川的下降幅度较大。根据计算,各地农村居民销售农产品现金收入的离差系数,1995年为0.58,2000年扩大到0.69,说明各地农村居民在销售农产品的现金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差距进一步扩大。
表7显示,玉米、苹果和橘子三种农产品的市场地区差价也有了明显缩小,其中玉米的地区价格离差系数,1995年是0.24,2002年下降到0.11;苹果的地区价格离差系数,1995年是3.04,2002年下降到0.17。这说明,上述农产品的市场一体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当然,由于国家物价部门的统计数据各年度取样不同,致使有关数字的可比性不足,尤其是苹果的价格取样,1995年江苏的价格水平达到每50公斤596元,而2002年的数字空缺,使得前后两组离差系数的可比性大大降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江苏的苹果价格在1997年已经降到每50公斤49.48元,即使把2002年江苏苹果的价格浮动范围估计为1997年水平上浮100%,全国各主产地的价格离差系数也只有0.35,大大低于1995年水平。这种情况还可以用橘子的情况加以佐证。1995年,全国5个样本省橘子价格的离差系数是1.66,而2002年全国5个样本省橘子价格的离差系数是1.33,两者相比,说明国内橘子市场的一体化程度也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
全国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无疑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着明显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迅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链条延长,对于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也有着无可辩驳的正面作用。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这仍然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民组织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在过去几年里,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龙头企业的数量和农户的覆盖面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户收入增长的估计不能太乐观。
首先,据有关方面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在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中,龙头企业带动型约占41%,合作组织带动型约占33%,专业市场带动型约占12%,其他类型约占14%。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是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主。虽然从1996年以来的发展趋势看,龙头企业带动型比例有所下降,合作组织带动型比例有所上升,但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转折性改变。
其次,从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利益结合关系看,截至2000年,采取签订合同契约方式的比例约占49%,采取合作制方式的约占14%,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的约占13%,采取其他结合方式的约占24%。由此可见,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型,而非出资入股型。虽然从1996年以来的发展趋势看,采取合同契约方式的比例有所下降,采取合作制方式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具有转折意义的改变。而且在合同契约方式中,实行保证价和市场保护价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下降。
上述数字表明,在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农民组织和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处于依从地位,这种状况难以保障广大农民的增收利益。这一判断从一些案例资料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据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的一份交流材料介绍,全国最大的500家龙头企业之一,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养鸡户,1999年共获利1.7亿元,平均每户可达14000多元。但这一数字来源于龙头企业自己的估计,是否确实可靠,由于缺乏具体的农户成本、收益统计调查,因此难以做出客观判断。按照公司自己的材料介绍,他们实行的收益分配方法是:公司年利润的40%用于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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