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的明确答复是:每亩土地补偿费4万元。在上访过程中,村民代表偶然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得到了一份协议,协议清楚地写着:每亩土地补偿费5万元!后来,村民们又在区政府、村委会和征地"指挥部"拿到三份签字和公章都不同的每亩地4.5万元的协议。
杨林子村党支部书记于连江向村民代表这样解释协议的签订过程:每亩5万元的协议是3月30日签的。4月6日征地"指挥部"即转到区里720万元,于是,区里扣下了71.5万元,镇里又扣了70万元。6月21日,区长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区里的财政紧张,想从土地补偿费里"弄点",接着就又签了每亩4.5万元的协议,但日期还是签的3月30日。这起征地的数量和补偿金额都不算大,但是,其中的操作手段却颇有代表性。
镜头五:最后一块耕地的消失
2002年9月26日,南昌市近郊的一个农村的村委会租来3台推土机,在村负责人的带领下开进了就要收割的稻田。轰鸣的机器碾压过正在成熟的稻田。这个城郊农村的最后85亩耕地,就这样消失了,近5万斤稻谷也同时埋进了土里……
施尧村是南昌市近郊的一个农村,随着南昌城市建设的扩展,这个村的土地大部分被企业和政府所征用。到2002年8月,这个村仅剩下最后约85亩的一块耕地。
2002年8月20日,村委会突然召集十几户耕地承包人开会,宣布政府将在这块土地上兴建农民公寓,同时宣布了对承包户按每亩4000元给予补偿。这一决定立即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
从2002年8月28日到9月16日,村民主要就补偿费过低和事前没有向他们协议、公示的问题多次向村委会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十天后,轰鸣的推土机开进了稻田。"还有十来天就收割了,连让我们把稻子收起来都等不及?这一季的稻子长得真好,有这么长的穗子。"推土机开进田里去的时候很多人都流了眼泪。并且他们根本无从知道这块地的审批手续办没办。
接下来的,自然还是村民们联名向各级政府上访,未果。2003年4月7日,43名村民以行政诉讼的形式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该村的村委会,诉讼要求施尧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公布村务、财务,撤销此次占地的补偿决定。两个月后,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将村民起诉驳回。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施尧村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不合适的被告。
此后,村民们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被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2004年1月,村民们再次向南昌市中院提出起诉,这次起诉不仅被告改成了青云谱区政府、青云谱乡政府,诉讼请求也改变为只要求两级政府出示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2月11日,南昌市中院第三次驳回村民起诉,理由是农民公寓用地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属于政府征地;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农用地转用也需有关政府对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镜头六:城市漂亮了,老百姓上访去了
一边是城市旧貌换新颜:宽敞整洁的大道,崭新漂亮的大桥,青翠欲滴的草坪,拔地而起的现代化高楼,喷泉和雕塑装点的广场。
另一边是因衣食无着而打着横幅,在市政府门前静坐的上访农民……
为了获取改造的建设资金,陕西绥德县委县政府划走了农民大片的土地,虽说也做了不少工作,城市道路修好了,市容变样了,宽敞整洁的休闲大道,崭新漂亮的大桥。从2001年至2003年,县政府投入数亿元人民币,绥德县旧貌换新颜只用了短短的3年时间。一个地处陕北黄土高原北部的国家级贫困县,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财力来实现如此阔绰的"城市经营"建设呢?
以绥德县辛店村为例。辛店村位于县城南两公里处,该村原在龙凤桥以北有水浇耕地90余亩,这是村上800多人赖以生存的口粮田。1998年,修建三零七国道时占用了约50亩。2002年1月17日,绥德县政府决定修建神农大道,需要占用40亩水浇耕地。按照当时县政府的规划,修建神农大道占用仅15亩,剩余25亩修建广场和草坪。县政府向辛店村村民们承诺,要在龙凤桥以南从龙凤桥至裴家峁村修筑河堤造地,为辛店村开发农贸市场,可建两层店面600多间,每户至少可分得一间门面和一套住房,并减免辛店村人的28项费用。县政府将这一承诺公布后,辛店村人奔走相告,认为这是县政府为辛店村人办实事,是辛店村人盼望已久的大好事。村委会征集群众意见并制定表格,要求群众在意见表上签字,群众争先恐后地签了"同意".
他们没想到,绥德县政府将该村40亩水浇耕地征用后,除15亩用作修建神龙大道外,剩余的约25亩并未按当时计划修建广场和草坪。县政府承诺在此修建广场和草坪的规划成为泡影,也把在龙凤桥以南开发商贸市场的建设抛在了一边。尽管村民上访告状,然而,时至今日他们仍是种田无地,就业无门。
链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摘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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