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据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包括组织上、财政上、法律上的各种措施,加快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其覆盖面和层次;有条件的专业组织应该大力扶持,鼓励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
在政府转型中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许多专家认为,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组织正当的社会地位。
有代表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讨论了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认为给所有的农民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暂时还有困难,但中央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订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国特色,要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国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时候,明确排除那种只有合作社名称、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组织,对其不予规制,待其具备合作社实质特征条件后,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有专家扩大了农民组织立法的研究范围,建议除了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外,还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使农民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加强基层民主*。
专家们认为,目前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使农民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让其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民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
当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是扩大基层民主选举。
第三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专家们认为,政府直接在农村进行全能式的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政府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有利于农村治理结构的优化。专家认为,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和现行制度的不合理,农村基层政权常常陷入对上级负责,或者对农民负责的两难之中。例如,现行的财政体制,是相当的捉襟见肘。乡镇政府难以开展正常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地方情况更为突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有效地改善农村治理结构,由政府与农民组织共同解决和处理农村的某些社会矛盾和问题。
有专家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的某些公共服务。农村基层政府除了将自身主要精力用来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外,也要支持农民组织参与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例如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养老、农村治安及道德教育等。从现实情况看,政府用占gdp总值15%的农业征税,来满足占全国人口65%比例的农村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这样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因此,农民的主动参与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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