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在当今农村基层发育和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也指出了村民自治急待发展完善的环节。
农民对民主决策的评价是:有40%的人认为目前"村民能决定本村的重大事情"。其余的则持中性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只占18%。对民主管理的评价是:绝大部分村民认可或初步认可民主管理,只有19%的人认为"根本没有民主管理"。也即是说,对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农民对此持否定态度,其余绝大多数则持肯定或中性的态度。而对民主监督,则满意度较低,有一半以上(52%)的农民"不知道"有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制度,有49%的人"从未参加过""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用发挥得如何"的问题,只有39%的人认为"很好"或"较好",其余则持否定或基本否定的态度。由此看来,目前"民主监督"的一些具体措施并未得到普通而有效的落实,它是村民自治的弱项,也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重点。
二、村民自治发展完善的几个问题
村民自治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总体。趋势是健康的、正常的,成效也是可喜的。但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还不足以使其完善,它还只具备雏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安徽省一些地方对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做了一些探索,很有借鉴意义。但还有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弄清并在制度予以体现,以指导实践。
(一)、关于民主选举:
对村干部选举,农民和乡镇党政领导都是十分关心的。但关心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主要关心的是选举的民主不民主和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乡镇党政领导主要关心通过选举后的村干部听话不听话的问题。因此,乡镇党政领导在选举中就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想尽办法不让那些与政府对着干的人当选,以保证党和政府的意图实现。但这样的事情做多了,农民就会觉得这种选举不公正、不民主,又从另一方面损害了村民自治。在目前乡政村治的*体制下,村民自治是依法进行的,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其管理权也是法律赋予的。如何使这种管理权与自治权统一起来,目前仍在探索中。安徽省五河县在村干选举中用"两推一选"的方式推荐候选人,即先群众推荐,再党员推荐,然后再选举。选举仍然是"海选"。但经过"两选一推"而产生的候选人的竞争能力明显超过其他候选人。这种方式既充分发扬了民主,使民主选举不走过场,又使候选人当选后容易和乡镇党政领导保持一致。还有一些地方采用"组合竞选"方式选举村干,也有推广借鉴意义。所谓组合竞选,就是各个主任候选人在委员候选人中组合竞选班子。先由村民投票差额选举村委会主任,再对当选主任所组合的班子成员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组合选举"可以有效化解地域、家族的力量,均衡各方利益,产生一个优化的班子。在实践中效果较好。
(二)、关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党委政府在对待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民主选举涉及的是村级权力组织有无的问题,而其他三个民主则只涉及这个组织产生后的运行和运作问题。而且由于村民自治,上级党委政府对村委会的实际运作大多限于一般性地要求村务公开、成立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小组等等。但对其实际效果如何,是否真正能够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远不如对民主选举那样重视,其理由仍是"村民自治"。这也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各地落实情况大不相同的原因之一。在落实后三个民主的问题上,安徽省五河县大新镇大新村首创的"民主听证质询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
大新村经济发达,商贸活跃,人的思想也活跃。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是一种事后的公开,但村民已不满足于这种事后的公开,希望事前介入村务。这种对村务的事前介入实质上就是一种民主决策,同时也包含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他们在自治的实践中探索采取了村务听证质询制度:每半年公开举行一次村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村两委把半年工作、收支情况逐件逐项通报。村民可以在会上提问质询,由村干回答。重大事项要专题报告。目前正探索建立"重大村务公决制度",以完善民主决策。与之相配套,大新村还对村务公开进行了"点题公开"的改革。村务公开栏增设一"点题栏",由群众点题,群众点的题大多是敏感问题,但点什么题干部必须公开回答,这是制度。这种探索性的做法对后三个民主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大大地激发了村民参政、议政和监督的积极性。
(三)、关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
村委会和支委会关系紧张,是一种较为多见的现象。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13%的人认为其所在村的两委会是"争权夺利"和"极不团结,矛盾公开化"。估计实际存在的矛盾更多。这种矛盾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村委会过度自治,使支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难以发挥;二是支部包办村务,使村民自治失去实质内容;三是两委互不相让,造成工作受损,甚至组织瘫痪。而上述三种情况中,又以第二种情况最普遍。"两委矛盾"在某些地方已成为影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制度性原因。
为解决两委矛盾,有些地方搞"两委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一肩挑"的模式在表面上解决了两委矛盾,但实际上强化了旧体制党政不分的弊端,与推行村民自治的初衷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相去甚远。"一肩挑"使组织间的冲突内化为个人所扮演的不同角色间的冲突。他既是上级党委政府的代理人,又是村民当家人,然而两种权力来源不同,对其期盼和要求也不同。两委矛盾,本质上是权力间的矛盾。"一肩挑"可以有效地解决个人之间的矛盾,但对解决权力间的矛盾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技术上,我们也无法保证村民选出的村主任全是党员且能被党员选入支部;党员选出的支部书记能被村民选举为村主任。因此,"一肩挑"具有过渡性而不具有可持续性和普遍性。
《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处理两委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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