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成效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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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的村民几乎一致地通过一个罢免案则更困难。第三,主持罢免的主体是谁?法律规定是村民委员会。这里其实是个悖论。若有五分之一的村民自发联名提起对村主任的罢免,该村主任就必须自己组织并召开罢免自己的会议。他不组织召开会议怎么办?何谓"及时召开"?法律规定得都不十分明确。我认为,罢免权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慎重稳妥的前提下保证村民罢免权的行使。该法律条款应作如下修改:一、"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改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二、罢免的通过由"一过半"改为"双过半",与选举村干相同,即有选举权的村民一半以上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村民一半以上同意。即罢免成功。三、改变主持罢免的主体,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罢免改为由乡镇政府或人大主持罢免,以解决罢免悖论。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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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农民心目中的村民自治 下一个公文方案: 引导农民树立七种意识 加快实现角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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