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有什么社会公正可言?”,他责问道:“这是改革还是倒退?”,并指出政府和官员“担负着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义务(应读为“职责”),而不能成为市场的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识”。
政府的责能是“服务”加“管理”,它的角色好比是足球场上的“裁判员”(并制定相应法规——“游戏规则”),可能还应兼具“教练员”的品德和职责。地方政府的直接介入实业的经营管理,犹如裁判下场打球那样荒谬不经。政府直接参与利润分成,首先是“政企不分”,再者是有“权钱结合”之机,贪污腐败将不可避免由此而滋生。经济学家戏称政府的干预(直接介入)为“看得见的脚”,它踩坏了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
前文提到的身兼县委委员的长青果场场长叶树章书记,由于受到了上级的表扬,被省上树为“先进典型”,开始居功自傲,养尊处优起来,加上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后来接受贿赂堕落成贪污腐败分子,虽经市领导的力保,终于被判处了极刑。跟着长青果场也衰落了。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一桩偶然的案例,但可以说,这个偶然性寓于必然性之中,因为权力直接介入市场经济,势必给权钱结合铺设了通道。
实质上,这种“新模式”的提出反映了“全能政府”(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也即“官本位”的落后观念。我国是实行了几十年“全能政府”的“官府社会”(即官府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官本位”的阴影至今还浓浓地笼罩着整个社会和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有个流行的顺口溜:(农民是)“村看村,户看户,剩下看干部”,除说明农民由于闭塞和缺少文化,信息资源贫乏之外,更重要的是说明,多少世纪以来被束缚在小块土地上的我国农民很难具有公民意识,他们习惯于接受干部的发号司令,他们的企盼只是“清官”,而不是民主法治的制度。十分遗憾的是,我们有些学者的思想意识也没能摆脱这个阴影,甚至已酿成固习。这证明,全能政府的消解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又是一个必然和不可阻挡的过程。
要不要让农民主宰自己?
我国农民说是经历了两次“解放”(土改和实行联产承包制),但是没有改变他们被束缚于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小块土地上的传统“小农”(peasant)命运,他们在建国几十年来并没有获得充分的自由和公民权利。传统的小农是无法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搏击前进的。合作化,尤其人民公社化年代,他们甚至丧失了那点点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就养成了他们听命于各级干部的习惯。
改革开放后,少数不满于自身现状的小农,力图冲破桎梏,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小农”身份,成为现代的“务农者”(farmer),进入了市场。这些人当中包括转业军人、基层干部,甚至农村的小知识分子。一般都是从村民那里租用土地使用权,实行规模化农业经营,从几百亩到几千亩不等。他们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甚至掌握上网技术,有些还雄心勃勃,发起组织行业协会。这些人是我国艰难而慢慢成长起来的务农者(farmer)中的未来精英。
有些学者、干部,通过到国外考察,发现国外先进国家行之有效的各种农业行业协会。研究农民职业教育的李水山写了一段感慨:
“到国外考察,很多人感慨万分,人家的农协(服务机关)院子越来越大,楼层越来越高、职能越来越多,而农业部门行政机关办公楼越来越小,甚至与其他部门合楼办公,足以说明已实现了“小政府、大社会”。(《中国研究》2002.3.1)
然而在我国,要发展农业的行业协会始终存在着重重困难、顾虑和阻力。
困难首先在于小农的缺少科学文化,更重要的是缺乏公民意识,他们不懂得自己的命运最终还得靠自己来主宰。笔者在一次研讨会上发言谈论果农协会之后,引起业界和新闻界的兴趣和重视,有位广东某地的研究所人员说,当地试图成立花卉种植者协会,花农说:“你们干部说咋办便咋办吧!”。相反,我接待过澳大利亚的荔枝协会(alga)主席dixon先生,他也是一位道地的果农。近年他多次来华为协会推销他们生产的反季节荔枝到我们这个“荔枝王国”里来,也开始考虑从我国进口荔枝。他曾经希望能够出资邀请我到该国出席他们的年度研讨会,他个人的文化素养令我称羡。我国的小农的困难还有外在的,主要在于成立真正群众性的组织的种种麻烦。
不久前,我们学院的一位教授应南非colors公司的邀请出访考察当地水果生产,带回不少知识和信息。colors公司原为六家农场共同组建的一个营销合作组织。后来发展成为一个上市的营销公司。别的农场可以把生产出来的水果交由该公司销售,一般是采前签订合同,由公司派人来采收包装,打上公司品牌,然后向客户推销,规定从中公司赚取6%的利润,一个月之内必须把果农应得地份额返还果农。整个运作过程以诚信为基础,如果拖延交款,果农下回便会转向别的公司。colors公司有点类似我们的“龙头公司”,但它不能任意欺压果农户。
所以我不否定“公司+农户”是一种可利用的形式,更不会无条件地反对它。但必须设法切实地规范“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关系,避免农户被公司压榨。美国如何处理这对矛盾呢?据报道,他们采取果农按送交果品的数量可以参股公司,从而获得利润,这样就把公司和果农户“捆绑”在一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但我认为,较好的形式还是“公司+协会”,因为个体农户在和公司谈判时处于零优势,成立协会则产生联合强势。
可是,我曾试着对某官营果场场长谈论成立果农协会的事,他说:“这种协会靠挂到哪里?靠挂到当地民政部门,人家没兴趣;靠挂到农业部,它高高在上如何管?(真是三句不离“官”字——笔者)弄不好还会怀疑你想搞xxx呢!”我虽然觉得他像是在同我“打哈哈”,信口开河,但却也多少反映了官方的不热心和疑虑重重心态。我想,我们的官员们更加热心的,恐怕还是自己能不能事事唱主角,比如搞个什么什么展销节之类,容易搞得轰轰烈烈,从而为自己打造越来越多的“政绩”。至于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自治能力是否得到锻炼提高,是否朝着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前进,显然许多官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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