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医疗服务的一个大问题是医生的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低,服务设施差,政府要对村级医生实行免费培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改造农村卫生所(站),购买一些最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中央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重点用于预防性措施,确保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享受免疫接种和早期疾病检查和常规体检等服务。
5、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在扶贫救助方面,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要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深化农村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和活力
1、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在农民到城镇落户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要保留这部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防止大量的无地农民集中于城市,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完善有关法律,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的目标。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2、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的属性,也有企业法人经营和营利的属性,不可按现行法律强制其削足适履,阻碍其生存和发展,应当赋予农民合作组织独立的合作社法人的法律地位。为了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各级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一是税收优惠。在其发展初期,应当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推进它的发展。二是财政补助。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三是金融支持。应建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贴息贷款机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通提供更多的便利。
3、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推行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评价信用社改革是否成功,首先要看改革后农民贷款难是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是否有显著改善,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是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要看信用社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是否真正解决了。在改革试点中,地方政府为了能得到国家的支持,提高信用社资本金充足率,纷纷进行增资扩股,不少地区普遍存在要求职工入股的做法。增资扩股不能成为套取央行支持资金的一种手段,更不能成为一种单纯的“集资”手段。增资扩股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根本目的应该是真正改变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下一步的改革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产权关系和内部治理的要求,真正解决“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是扭转农业银行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切实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办成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使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业信贷。国家应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
三是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需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将农业发展银行从单纯的“粮食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
四是鼓励、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赋予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充分发挥小额金融的作用。
五是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发育、培养民间金融机构,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
六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可以采取强制邮政储蓄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债券、中央银行将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方式转借给信用社使用、让邮政储蓄业务成为信用社或农业银行的代办点等方式,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留在农村,从而实现农村资金的体内良性循环。
七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分担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和保护的一项政策措施,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制订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被批准的组织机构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可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
4、加快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推进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改革。改革过程中应该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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