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最后通牒,没有任何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意义。
在那些做出口头通知的地方,通知的内容中一般包括补偿的种类和每种补偿的金额。但是,大多数农民告诉我们,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道政府的征地补偿实际上究竟是多少。在17个村中,只有安徽的两个村把包括补偿标准的政府征地公告张贴在村办公室里供农民查看。
这种程序上的不足也使地方官员和集体干部有机会通过征地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在访谈中,大多数农民都表示,他们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又有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分给失地的农户。在海南的一个村,集体干部在1998年的一次兴建地方农贸市场的征地中对农民讲,补偿仅为每亩600元,令人难以置信。在海南的另一个村,1993年的一次征地征了该村40亩地建一高科技项目,集体告诉农民补偿为总共10万元,但是根据临近村的补偿标准,农民认为集体得到的补偿大大高于公开宣布的补偿。
集体干部利用程序保护措施的缺乏侵犯农民权益的表现可分为下述三类:
1.截留土地补偿金。在访谈中,我们问到农民是否在征地时得到过补偿,如果得到过,那么是哪一类补偿,金额多少。几乎所有村的农民都告诉我们,失地的农户得到了青苗补偿。
广西自治区首府南宁市近郊的一个村,失地农户的青苗补偿为每亩1500元,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村的青苗补偿标准为每亩600-800元。
在这17个村的34次征地中,有5个村在11次征地中既没有将土地补偿金分给失地农户,也没有将之在全村平分。还有一个村的集体答应从村中的机动地中调出土地给失地农户,但这一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当问及土地补偿金都到哪里去了,这些村中的农民说集体拿走了。
在这些村中,集体干部大多没有向农民解释集体截留的土地补偿金将做何用,但也又一个例外。在这个村中,集体告诉农民"上级"政策不允许将180万的土地补偿分给农民,所以只好将补偿金存入集体的银行账户。但是,农民说他们从未见过这一文件,甚至是在场的村出纳也说不出集体截留土地补偿金所依据的上级文件。
2.少报土地补偿金。如上所述,村集体很少公布包括有补偿金额在内的政府征地公告;我们所走访的村中几乎都是由集体干部口头宣布补偿标准。这种口头宣布给与集体干部极大的自由权,使之想让农民知道补偿多少就宣布多少。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集体宣布的土地补偿金额为每亩600-40000元,但绝大多数宣布的土地补偿金为每亩12000元以下。许多农民相信,政府的土地补偿金和集体宣布的土地补偿金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
在安徽阜阳,虽然政府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0500~36000元,但是在我们所访问的四个村中,有三个村的集体宣布标准大大低于此数。此外,在阜阳的两个村中,集体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种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新方法,失地农民得到每年每亩600~700元年"租金".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法很有意见,因为集体没有具体告诉他们有多少年可以获得此"租金".他们怀疑集体只是将土地补偿金中的小部分拿出来做"租金"分给失地农户,与之同时将大部分由集体截流。
3.将农民的土地补偿变相转移。我们于三月份在海南和广西的调查中发现,在几起征地中,向政府和村集体通过一连串非法手段剥夺农民的补偿权利。在海南的一个村中,1993年有40亩地被征用于高科技项目。虽然农民被告知土地补偿总额为10万元,但只有不到6万元分给了全村村民,其余由集体占有。也就是在这个村,1986年因建一钛矿加工厂征走村里一大片土地,但农民没有分到一点土地补偿。几年之后,加工厂破产走人,把土地荒废。村长将这片土地改建成44个宅基地,每个120m2,按每个宅基地3000元的标准出售,所有收入进了村长及其亲戚的腰包。
在广西的一个村,乡政府在1994~1995年间拿走村里17亩地搞开发区。乡政府答应每亩土地赔偿6500元。但是,没有一分钱到账,因为乡政府自称乡里没钱。八年之后,在2002年,当这17亩地开发成一个可以建房100多个(每个80m2)的住宅项目,乡政府拨出17幅宅基地给村里,以其顶替承诺的补偿。到我们访问时为止,拨出的17幅宅基地有70%已被出售,每幅6500元。通过这一手法,乡政府可能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50多万元的收入。
四、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具体法律建议如下: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地的目的必须是下述用途:交通用途,包括道路、运河、公路、铁路、人行道、桥梁、港口、码头和机场;公共建筑物建设用途,包括学校、图书馆、医院、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用途;公用事业用途,包括饮用水、排污系统、电力、通讯、燃气、排灌工程、水坝和水库;公园、操场、花园、运动场和公墓;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公共用途。国家必须证明,征用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公益性,而不是经营性。
如果集体所有农地转变为非农用途但不属于上面所列的具体用途,或者虽属于上面所列用途但其主要性质为经营性质而不是公益性质,则国家不得采取强制性征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用途的改变只能通过在自愿基础上的谈判交易来完成、并得到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该土地的农户的同意。
国家因许可的公共目的征用集体所有农地的,必须对所有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权持有者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应该是被征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区,土地补偿不得低于土地征用以前三年中年平均农业产值的三十倍。此外,还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持有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户或多户农民,对征地执行机关确定的补偿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或者是集体流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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