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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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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