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期票额为转让资产的面值。当然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否则它的价值限于债务人的还债能力,也就是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加上剥离资产的真实价值;而大家知道,剥离资产的真实价值远小于其面值。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把期票额看作它的真实价值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虽然似乎是弥补了银行资本金不足,其实只是财务上的取巧行为。
现在进行资产剥离,进而在国家和银行间分配坏账造成的损失,一个具体的困难是不良资产难以准确估值,所以损失也无法完全确定。如果国家愿意承担不良资产造成的全部损失,办法就很简单,这些资产只要以面值转让就可以了;所必须做的只是具体确认这类需转让的资产(比如象建行那样,按时间段和贷款种类来划分)。即使国家不愿意承担不良资产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操作上也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一个办法就是首先尽可能地对不良资产有一个估价,根据这个估价进行转让;然后根据国家和银行间应有的分配比例设计一个公式(比如一个百分比),如果将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所得的收入和现在估价有差异,这种差异可以根据这个预先决定的公式来追加或退还转让价格。
上文谈到,如果国家财力有限,可以在资产剥离后一定时间内逐步弥补银行资本金不足。但这里需要避免的是在这段时间内迫使银行利用自身盈利消化一部分资本金缺口。这种做法会形成银行与国家间就损失分配而进行的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对银行的行为产生消极的作用。因为如果将来银行有盈利,就很可能会被用来补上资本金缺口,并进一步使银行在下一阶段谈判中负担更多的责任。结果是银行虽然会力图避免亏损,但却不会有太大的动机追求盈利最大化。在我国金融市场最终开放前的有限的时间里,如果国家的政策促使银行陷入这样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去积极发展追求盈利的商业精神,是不明智的。所以,损失如何在国家和银行间分配,应尽快明确。
另外一个可能的弥补资本金不足的办法是由银行发放附属债券;所谓附属债券,是指这种债券的债权在还款和清算上附属于银行存款和一般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因为这种附属关系,从银行的存户和一般债权人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债务有点类似资本金,增强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在国外,这样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下会被计入银行资本金。当然,这种附属债券如果由国家担保,与国家直接发的债券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如果没有国家担保,这样的附属债券是否有市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指导思想和运作模式
这次成立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80年代末美国为了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saving & loan association,简称“s&l”)的问题成立的重建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有许多类似之处。在美国,如果一个s&l破产,rtc就会把它接收下来,支付由政府担保的存款,然后将其资产出售。rtc的做法是在不充斥市场的条件下,尽可能地迅速出售资产。往往在几个月内(很少超过三年)将资产全部售出。
rtc的这种做法基于它对政府的职能和行为模式的判断。首先,rtc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商业和金融操作、管理资产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模式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rtc当时拥有大量的房地产和房地产贷款债权;rtc认识到,它如果拖延处理这些资产,这些资产最后如何处理,必将成为房地产业的一大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新的投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rtc决定让这些资产尽快回到市场运作中去,通过市场来有效地配置。
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情况和美国在这方面有几个基本不同。首先,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力量还很薄弱,大规模出售不良资产缺乏足够的国内市场,而在这方面对于国际市场全面开放也会有一个过程。其次,我国银行坏帐大量的是向亏损企业的贷款,而美国当时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房地产贷款;比起房地产贷款来,企业贷款本来就较难估值,再加上这些企业贷款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资产界定不明,估值会更难。由于这些原因,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可能会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
但是即便这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rtc关于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行为模式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我国。我们不应把帮助亏损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看作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企业扭亏为盈的任务我国以前也不是没尝试过,但效果如何众所周知;如果把它作为主要目的,引起的行为导向也许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的机构,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虽然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去试图使资产增值,失误的可能性更大,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还会引起资源闲置以及市场行为的扭曲。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的亏损企业,如果资产剥离后它们一下子失去了任何融资渠道,连流动资金也借不到,就有可能逼死一些尚有希望的企业,增加损失。这些企业需要融资,还不得不靠银行;但如上文所述,又不应该迫使银行作“输血”贷款。所以,一个办法就可以考虑将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债权转为股权或附属债权,从而在还款和清算上给予新的银行贷款优先。这样一来,银行在作新的贷款时,就只需要分析企业的营运利润,排除企业现有的债务负担;在此基础上,银行也许有可能根据资信向这些企业贷款。对于各具体企业是否应进行这种转化,则当然要看它能否帮助现有的债权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如果将现有的债权转为股权或附属债权,还无法帮助企业得到贷款,那就意味着即使排除现有的债务负担,企业本身的商业运作也无法承担新的债务;这样的企业除非国家或地方政府愿意出资维持,出路就很有限了。
毋庸讳言,资产管理公司成功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钱。资产管理公司如以面值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必须靠国家弥补这个缺口。对于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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