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中,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理水平的提高,四是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留下了许多新的包袱和风险.
2.3.2 管理制度的安排存在缺陷.一是我国的多次变革给农村信用社留下了承重的历史包袱,加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量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规模小,污染大,效益差的乡镇企业纷纷被破产,改组和兼并,有的地方和部门更借机逃、废债,造成农村信用社大量债权悬空和资产的损失,二是受地方党政领导行政干涉,农村信用社法人单位在基层,各级负责人的党政关系也在当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利益和自身的“政绩”,经常以行政干预方式指令贷款,形成农村信用社资产者根本拿不出符合条件的可用于抵押的物品,加上现在抵押物登记要到县城,费用昂贵,手续繁多,借款人多不愿办理,造成大量贷款没有抵押担保,有的即使办理了担保手续,也形同虚设实际上等同与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债权难以保障.
2.3.3 监管约束的软弱不足。一是现阶段尽管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但是由于产权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多数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难以落实,二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缺位,形成管理上的断层,人民银行虽然暂时承担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但是受管理常常顾此失彼.
2.4 业务的分散性.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和其他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分散的特点.这使的其经营管理的成本增加,也不便于监督管理.一是资金的分散性.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为农民们的零星存款,各项存款中定期存款较多,而且信用社一般经营的为小额农村信用贷款,营业资金分散到千家万户.经营管理的费用较大.其库存现金占压,运钞费用开支,资金结算以及各项运营成本
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二是机构的分散性,农村信用社是基层的法人组织,因此它的经营网点比较多,而且分散于各个乡镇,这也使人民银行对它的监管难以实现,因此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如果在农村经济结构有所发展的时期,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这个特性来开展全面的服务,但是就现在的现状来说这只能造成其管理上的困难,而不能带来什么好处。
2.5 员工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
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员工的责任心和素质都较差.一是员工的责任心不强,一些信贷员重贷轻收,造成许多呆滞呆帐,如广东百色地区,在各大队的信用社合为乡一级的信用社后,一些信用社人员的心也从村屯定在乡镇,长期与群众脱离,造成许多信贷资金无法收回.二是员工个人素质的低下,有些员工从来不去了解当地的经济优势,资源优势,农业的特点和当地党政对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贷款的投放上把握不准.三是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一些信贷人员不坚持原则,借助审批权限以贷谋私,政策观念淡漠,或者为了个人私欲,利用手中的信贷职权,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高,有的形成了“两代贷款”,导致了不良资产的大量产生。四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职工的安全意识缺乏,夜间值班守库等不按时到位或者擅自离岗等,都给信用社留下风险的隐患。
3、 国外农村信用社的比较借鉴
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都在各国的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有别于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的,独具特色的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重要金融组织形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合作金融已经趋向规范化,合作金融的特殊性质,已经为世人所公认,各国对合作金融组织都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国际合作联盟将合作金融的原则概括为:自愿参加,一人一票,民主参与管理,社区服务,不以赢利为唯一目的.同时各国又根据具体的特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51年—1959年,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基本保持了合作社的性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1959—1980年,受文革以及左的思想的影响,成为基层社队的附属物,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三是1980—1996年,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事实上为国家银行附属的准银行国家金融机构,其合作性质进一步淡化.四是1996年—现在,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接替农行对信用社直接监管,并承担了行业管理职责.使农村信用社成为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管理体制上,产业化程度上,信贷规模等上面要通过接见国外的模式结合我国的特色进行改进.
3.1 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德国的“金字塔”模式。
德国的“金字塔”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以基层信用社或信用组织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参股,形成了信用社—联合社—地区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完整的合作金融管理;二是自上而下的服务和审计监督体系。中央合作银行及时合作金融系统的资金调剂和清算中心,为基层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又受中央银行的委托,负责对信用社机构的审计和监督;三是商业化经营和社区性服务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分离。中央银行同时是商业银行,但其分支机构与基层信用社机构各成系统,分别管理。
3.2 在国家对信用社的支持体系上可以借鉴美国。
美国是依然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特点和性质的国家之一,国家和政府仍然维持了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例如,美国的信用社既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用交税。我国应借鉴美国,对信用社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以便其能更好的服务三农。
3.3 农村信用社的保险体系可以借鉴美国。
美国的信用社保险体系是全方位服务的信用社保险体系及互保体系。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高风险性使其未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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