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实务案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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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颁布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 设备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文件生效日期是2000年1月15日,目前仍有效,我们将此信息传递给了工商局,最后取得了他们的认可,我们出的验资报告顺利通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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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修改《审计法》必须讨论的几个问题 下一个公文方案: 注册会计师困惑与对策——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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