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花瓶”之后,独立董事已开始向人们展示 他们同样可以扮演“花瓶”的角色。
接下来,如果认为董事会的独立性仅体现在独立董事上,那就错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第23条规定:“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然而,宝钢股份董事会的7位非独立董事中,从董事长谢企华,到董事徐乐江、何文波,在股东单位不仅担任职务而且领取报酬同时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望春花董事会的先生们虽然在任职上难以找出破绽,但董事长韩旭东,副董事长回铁勇、颜章根,董事兰宝石、雄俊、刘励勤、韩忠朝均不在公司领取报酬。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相当普遍的独立性瑕疵。
就董事会而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实行人员分开,似乎意味着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其中的破绽在于,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任职难道就不要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本职工作吗?他们如何分身有术呢?最致命的破绽在于,报酬决定立场,那些在股东单位领取报酬的董事,自然要站在股东单位的立场上思考和作为。这是名义上的“分开”和实质上的“不分开”。
顺便说一句,尽管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在独立性方面表现不佳,但不妨碍它们在某些方面颇具“另类独立性”。例如,2003年4月21日至2004年1月3日期间,在公司大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闽越花雕三次更换董事长。其中,2003年4月21日公司第六接诃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唐华辞去董事长;8月15日,第六接诃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陈克根辞去董事长职务;2004年1月3日,第六接诃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任自瑜辞去董事长职务。同样不可思议的是,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宝钢股份第二接诃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任期届满的董事予以激励。显然,董事任免和董事报酬都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范畴,董事会岂能擅自决定。
股东大会:严重缺失的类别股东代表性
顾名思义,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的议事机构,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具有充分的股东代表性。然而,正如媒体公开报道的那样,一些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只有控股股东代表、董事长正式出席,当董事长同时作为股东代表的情况下,就形成了1个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尽管股东大会不是乡村俱乐部,表决权不是“一人一票”;尽管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远远超过了召开股东大会必须达到的股份代表性下限,但是,鉴于国内特有的股权割裂状态将股东区分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不能吸收足够多的流通股股东代表出席,它充其量只能被看作是一个类别股东会议,而不是全体股东会议。
就本意而言,股东大会原本不存在独立性问题。但是,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获得足够多的类别股东代表性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重大独立性瑕疵——基于完整性的独立性由于分裂而受到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议不能充分反映不同类别股东的意愿,成为贯彻控股股东意愿的工具。因此,股东大会的独立性应当首先体现在出席会议的股东是否具有足够的类别股东代表性。
根据国内上市公司现状,要求股东大会会议获得足够多的类别股东代表性似乎是一个奢望。为此,研究人员设定的标准是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不低于流通股合计的10%。遗憾的是,尽管这一标准尚不足以改变控股股东在股东会议中“一股独大”的地位,充其量只能保证股东会议听取流通股东代表的意见,但达到这一标准的上市公司不到总数的一成。
如果意识到由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是一个独立性瑕疵,与此相关的事项可以延伸到会议程序、表决方式、披露程度等细节。不过,研究人员建议,在类别股东代表性这一非常核心的股东大会独立性瑕疵尚未引起重视之前,对其他从属的瑕疵可以暂不涉及。
独立经营:降低关联方购销业务比例意味着什么
谁的关联方销售比例最高?这一问题的答案,过去可能是济南轻骑,在这家100%的产品销售经由关联方实现的上市公司垮掉之后,如今似乎是青岛海尔。依据2003年报,青岛海尔关联方销售比例高达99.33%(关联方采购比例亦高达97.64%)。相比之下,宝钢股份也不得不甘拜下风。
在信任度研究中关注关联方购销业务比例的原因,一是许多按照剥离调整模式发行上市的公司不具备资产完整性,通常是不拥有购、销两个业务环节的资产,并因此依赖关联方实现产品销售和原料采购;二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具有灵活性,如果其中的一方利用不公允的交易向另一方转移原本属于自己的利润或承担原本属于对方承担的费用,那么,公司财务结果一定是不值得信任的;三是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目前高比例的关联方购销业务格局注定要改变,这未必不会成为改变公司业绩趋势的力量。
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发行人必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得超过30%。
接下来,在公允性原则约束下,已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购销业务比例也将受到限制。一旦关联方销售比例降低到30%以下,青岛海尔的业绩将如何变化呢?姑且不论公司对关联方销售(准确地说是“转售”——本文作者注)的价格是否公允,鉴于目前该公司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大部分是由关联方间接承担的,转由上市公司承担后,其营业费用比例必将在目前5.4%的基础上大幅提升,由此而来的结果必然是边际利润率相应降低。
关联方占用:依然被忽视的重大瑕疵
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针对关联方占用及担保事项做出的附加披露是20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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