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投资减值
(1)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要求于期末时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的价值减值,是指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音。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①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第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第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第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第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第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②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第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发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第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第三,被投资单位所在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第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lOCaLhost
另外,委托贷款也应当在期末时检查其本金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6、在建工程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形成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来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使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资产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但是,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务上通常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待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从资产使用的各个会计期间,会形成会计上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情形;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并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符合会计的有关概念框架以及会计制度对实务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遵循不重不漏的原
则,并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不同,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结果不一定相同。其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种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我国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交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计人损益。;由此产生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成本高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的利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期末计提的损失准备不能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待短期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产生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在具体会计核算中,对所得税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除环账准备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外,下同),均应调整应纳所得额,即企业2001年度计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除;例如,某公司200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30 000万元,其中,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4 000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1年度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均为11 2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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