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确保司法诚信廉洁,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否则,作风不廉,必然司法不公。忠于法律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否则,法官们各行其是,将会乱而无法,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也是司法公正。基层法官面对的是最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更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始终做到公正、廉洁司法。
(三)娴熟的业务能力。 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司法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要把写在纸上的权利义务演变为实体的权利义务,把具体的纷争定格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条文适应千变万化的、看似凌乱的社会生活现象,都需要法官进行过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面对的一边是社会现实,一边是法律,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这就必然要求法官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并且要拥有相当的司法技术。作为基层法官,一方面要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基层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基层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规定有时是抽象性、模糊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并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基层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赋予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②
(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对位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折射出社会的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呈现出多种社会现象,实际上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归咎于社会问题,只有抛开法律问题所展现的表面现象,才能发现深深隐藏在背后的实际社会问题,法官所要面临的事实纷繁复杂,需要以慎密的逻辑思维,去伪存真,辨法明理,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法官的职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权要求法官须具备法律的特定思维方式。但是,由于司法历练、经验、学识等的差异,法官在对同一法条的解读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又无法涵盖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恰当地“削事实之足”以“适立法之履”,需要理性的思维和判断,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不同意见往往会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如何选择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这需要法官的良好的判断能力,应该作出对各种利益平衡后的最佳选择。
(五)协调能力。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处于超脱、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每一方当事人都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处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基层法官尽管在客观上难以远离世俗,但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一种中立和协调的意识,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同时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更多地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抛弃那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陈旧观念时,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强调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而当我们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时候又不能不顾程序公正,突破法律的底线,越是情况紧急,越是矛盾激化,越要依法办事。在坚持法官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案结事了、解决实际问题是当前司法的重要目标,该释明的要释明,该依职权调查的要依职权调查,该走出法院去做案外工作的还是要做;但是当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我们又要记住,我们行使权力不能超越司法边际,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违反法官中立的原则和司法被动的规律。当我们强调规范开庭、当庭宣判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忽视调解、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我们大力提倡调解、和解时,又要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和冲击庭审的规范性,冲击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性。
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司法涉足的领域亦愈发广泛,大量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司法来予以确认。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幻莫测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立法总是滞后的、概括的、模糊的,而判决却必须明确、肯定,无法似是而非,因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具备协调和平衡能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呈一个等边或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当事人各居一边,法官必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任何的偏袒行为都将动摇三角形的根基,法官必须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审视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认真权衡对比后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裁判结果,法官需要习惯于听取不同意见,从对立之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四、如何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构造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笔者认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即是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增强,同时,法官个体也需要通过制度管理得以提高司法水平。
(一)加强学习。司法能力不是生之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均要求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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