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课题。
我们面前、经常出现职代会决议,团组长会议、常委会决定、党委会决定、董事会决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决定、股东会决定等文件。依据《公司法》组建的公司,依据《党委会工作条例》而进行的党的领导工作,依据《职代会工作条例》开展了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都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们研究这些出现的新课题,是分析理出它们不同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去简单的得出谁说了算的问题。我们要在维权工作中能有所作为,就必须在它们相互关系中寻找自己的工作切入点。通过学习,我们的思路或者工作的程序是:
(1)代表产生──(2)合理化建议──(3)被采纳──
(4)形成决议──(5)落实过程──(6)工作小组反馈─
(7)会议报告执行情况──(8)公示结果
从上述已经较为成熟的程序分析,如果我们维权工作落实到实处,那么:(1)民主选拔推荐和选举经过资格审查产生的代表,就保证了维权工作具有活力;(2)提出带普遍意义和重点的特殊建议、对落实涉及维权工作就须具有决定的意义;(3)经过某种形式的会议或职能部门反复论证去粗取精,上交决议形成的会议形成提案;(4)某种会议形成决议;(5)落实过程的责任制,此时涉及维权的内容具有可能性,使涉及维权工作的内容合理化;(6)对口的工作小组(职代会工作小组),经常对落实的期限,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反馈落实情况至工会;(7)工会在下次职代会筹备会前整理相关提案落实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或领导交换意见,通过会议报告实际落实情况;(8)向职工公示提案落实结果。
是不是所有涉及维权的工作都要通过职代会形式出现呢?职工代表建议或者股东的建议,提交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都是可以而且是可行的,这并不是说,因为董事会,理事会秘书也是职工代表或者是股东的身份,这种形式就具有合法性。而是《公司法》规定,对重大议案和决策公布前必须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代表意见而设置的准入标准。那么,其它会议形式的决议,都是有相关的制约条件。所以,在落实维权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我们要把握的主要是,不能忽视重要的维权事项,确保维权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能够通过得到重视而进入解决的正常渠道。
如果公司被一名或者几名“有能耐”的职工炒了,不辞而别,对具有损失的公司而言,它的权力谁去加以维护呢?这种损失理所当然最后会分摊到全体员工身上。而社会摊派,垫资周期长,欠款催收难度加大,浪费视而不见,工程成本攀升而引起的一系列关于职工收入的话题,我们决不能不加分析或者是简单化的以维权的形式来处理,配合维权工作,我们有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做,这种工作不能用“是你听我的,还是我听你的”这种简单粗造的方法去进行。
在维权过程中,我们理念始终必须以上面的具体导向来进行,客观公正的用事实,讲道理来说明问题,比如,我们有很多职工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几十年,文化不高,技术有点,收入较低,积累不多,甚至生活还很困难,但在公司一刀切的不得以作为下,哪能没有怨言呢?而我们对于那些年轻力壮,有一定文化基础却不善于学习理论和技术,工作平平,甚至素质不高,偶而还会做点小动作的部分职工,我们更有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告诉他们贡献于社会和企业,才得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们平时说有一个好的职工队伍,说的是主流,同样道理,对职工反映领导干部的事情,主流同样是好的,我们不能用个别现象代替对整个干部队伍形象的评价,如果我们平时工作缺乏耐心,不能以理服人,我们维权工作就难以为继。
各位领导和代表:
这是我们七公司在维权工作中的一点想法和体会,对于在座各兄弟单位而言,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差距,有些想法也不过是对自身实际而作的一些分析,我们相信,随着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康发展,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加,我们下功夫做好本职工作,不但能提高日常工作能力,也通过汇集这种力量,促进公司的发展,为集团公司的兴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