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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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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