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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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又违背现行法律。其合法体现在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其违法情体现为现行有关国家组法法和其他法律授权原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并具有排斥性。 这种方向的可能性,一是国家调整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和法律。《行政许可法》是刚制定的法律,反映现阶段要求,具有先进性。其他如国家机组织法等均是以前制定、多反映当前情况,应有调整余地,政府管理体制按审批、监管、公共服务功能设立部门。二是国家授权个别地方搞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地方突破,中央肯定”也是我国改革的一个规律。 比较前二种方向,这个方向从质上发展了行政服务中心,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领域的问题,但风险也相对较高。*稳定的地方可开展大胆尝试,“无限风光在险峰”。 总之,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属上层建筑改革,制约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其它方面。行政服务中心的产生、发展具有一定规律。只有掌握规律,才能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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