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虚报报销费用。
七、 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接受公司财务部及人事行政部的调查。
八、 若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必须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行政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将保留要求按试用期工资三倍赔偿的权力,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九、 若被公司证明或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公司有权发书面形式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并同意履行第七项离职交接、清款事项。
十、 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十一、 在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离职两年内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经营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 担保人同意承担承诺人试用工作中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
*号码:
担保人: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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