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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