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存在的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显著特点,从而形成了当前侦查工作不容乐观的现状。
1、对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办理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因而风险也大,其结果是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畏难情绪,使得少数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打不开局面,从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2、侦查人员量少质弱。目前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严重不足,一般基层院只配备二至三名侦查人员,而且在年龄及知识、能力结构方面不尽合理,难以形成战斗力。这几年尽管侦查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侦查队伍并没有像反贪侦查队伍那样得到锻炼,实战能力及经验积累尚存在差距。
3、对新领域、新罪名不熟悉。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调整,罪名的细化,特别是涉及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大量增加,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提高、难度增大,而且犯罪之间互相联系,牵连性增强,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新罪名还缺乏精深的理解,对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如工商、海关、土地、环保等)和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因而尚不能对有关法律灵活运用,缺乏对侦查工作的宏观驾驭能力。
4、侦查敏感性不强,谋略意识淡薄,科技含量不高。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违法违纪甚至工作失误交织在一起,容易被一定的假象所蒙蔽,因此影响了发现犯罪的敏感性与把握侦查战机的能力,同时侦查谋略和技术手段的运用的欠缺,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必须寻求行之有效的对策,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即成为必然。
(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是指以地、市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为依托,由地(市)、县(区)两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本地区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是指不同区域间的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就调查取证、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工作中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而特别侦查队伍则是指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内部设立的,手段齐全、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精干高效并专门负责对渎职侵权要案和重特大案件进行侦查的侦查骨干队伍。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的建立具有必要性。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的运行是一种全新的侦查工作机制,在一定的地区内,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采用集中与分散、常规与机动、自主与互助相结合的侦查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减少阻力,形成侦查合力的需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加之各方的阻力和干扰,客观上给基层院侦查工作带来了压力,使基层院办案缩手缩脚,决心不大,信心不足。指挥中心的介入,可以帮助基层院减轻压力,使他们可以放开手脚办案。在具体侦查中,面对基层院调阅案卷难取证难,指挥中心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交换意见,使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而区域侦查协作机制的建立,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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