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办案的检察院有权拒绝。
2、迅速及时原则。这是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非常强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迟缓和拖延。所谓迅速及时,就是侦查指挥中心、特别侦查队伍启动及区域侦查协作中,要讲究侦查意识,反映要灵敏,行动要快速,要抓住战机,积极开展初查、侦查和协查工作,将时机把握到恰到好处,侦查措施运用得适当适时,不给犯罪分子留下逃跑、毁灭罪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任何机会。在案件侦查中,因案件涉及面广,关系网密,保护层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侦查中稍有不慎,极易走漏风声,引起犯罪分子的警觉,致使犯罪分子思谋对策,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潜逃,因此,做到迅速及时更有实践意义。
侦查指挥中心成立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关系网、保护层等副作用,要根本改变上述消极影响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关系网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扩张性,其反应力一定程度上超过侦查工作的快速性,而且指挥中心的运作涉及跨地区侦查力量的调配,所以如果运作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按照迅速及时原则,要求侦查指挥中心建立健全的情报网络,定期对有关线索及侦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中心组*员对本地区的侦查工作情况有一个宏观的了解,一旦侦查工作启动,可以迅速调配,并马上进入侦查角色,为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突破案件创造条件;同时要为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物质装备,为快速反应、迅速集结提高保障。
3、经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以较少的侦查成本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侦破犯罪、遏止犯罪的目的,或者说为实现上述目的应该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既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侦查人力、物力的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配置,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区域侦查协作机制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是侦查指挥中心及特别侦查队伍的启动不能无原则,因为侦查指挥中心的启动,需要跨区域调动人员,必然会带来人财物投入的增加,而特别侦查队伍作为骨干侦查队伍,要始终保持其高效、权威。所以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按照这一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该启动侦查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机制:(1)需要排除阻力的情形。并不是所有渎职侵权案件都充满阻力,有数量不少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或我们工作方法得当,侦查工作能够取得各方面的支持,由原管辖的检察院直接组织初查、侦查,足以突破案件并获取证据。如果我们对案件不加以区分,随意启动,势必造成浪费。(2)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需要借助指挥中心或特别侦查队伍的权威,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震慑,并达到快侦快结目的的情形。(3)需要并案侦查的情形。对于跨区域作案或者互相关联的犯罪案件,采取并案侦查的方法,能取得破一案带多案的成效。侦查指挥中心要主动承担并案侦查的责任,组织精干力量会诊案情,制定侦查实施方案,开展有效侦查工作。
4、依靠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则。上述新的侦查工作机制,或由于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松散性,或由于运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因此,需要依靠制度来规范其运作。其中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规范更为必要,因为侦查指挥中心是非常设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组织、指挥、协调初查、侦查工作,它是以地(市)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基层院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指挥、协调机构,因而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为保证侦查指挥中心的权威性及其运作的灵敏、高效,必须依靠制度加以规范,保证其任务的完成、目的的实现。因此,为规范侦查工作新机制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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