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独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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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财产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承担的就是“独立责任”。 那么法人独立责任在法人制度中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我们从民事责任制度的两个理论误区就可见倪端。把法人的独立责任认为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上是否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人格,把本应由法人承担的责任归咎与股东,在事实上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而由第二个误区又体现了在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股东规避其财产责任的情况,诸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股东以企业破产的手段转移资本从而逃避债务等,而这在事实上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已以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与公司责任之分离,公司实质上就已经成为为实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法律载体。 现代意义的公司已经不再是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之初仅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公司,现代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代表着股东的利益,也维系着债权人的利益。更有甚者,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其代表的利益已经不在属于任何利益集团,这些大的企业团体事实上是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应该向整个社会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的确,某一企业破产影响的决不仅仅只是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以及更多的社会成员所受到的冲击我们也决不应忽视。所以,我们认为公司的责任决不仅仅限于公司自身,如果放眼与整个社会,把社会中千丝万缕的利益同公司法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就会对法人的独立责任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 由此,公司的管理者们应牢记公司法人人格之独立,并且责任独立宗旨,本着社会本位的原则,极力维护公司资产之真实、完整和有效,使公司最大限额的获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 张民安:《民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3] 范 健:《公司法论》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 [5]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参考文献: 1. 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 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3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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