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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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外轮代理收入是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机场服务收入是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第六十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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