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开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