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其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各项生产任务。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向合营公司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与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中方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营期限为 年,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延长,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经董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
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依法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有财产的清算收入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为:
1. 合营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等;
2. 合营公司应缴国家的税金以及其它款项;
3. 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有担保债务;
4. 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其它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终了,合营公司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终止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度制
第七十六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会计制度;
7. 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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