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会后再进行认真的调查、论证和沟通,适时进行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逐个进行讨论决定。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人事教育科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班子成员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五)作出决策。重大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按表决
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详细情况。
(七)公示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后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
第四章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院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编发正式材料,一般由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范围视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需形成以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三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根据会议决定,明确由部门负责落实的,分管院长应及时传达,办公室需明确掌握落实重大事项的具体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启动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各承办部门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决策机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签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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