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再也没有发生过断流。
2.国务院批复八七分水方案
2.1八七分水方案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报告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由中央政府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该水量分配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7)61号文通知各省(市、区)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生效前黄河可供水量的分配方案。在黄委会多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省、区的需要与可能,经过沿黄各省、区有关部门的反复协商,在节约用水、统筹安排的原则下,预计在南水北调工程生效前,沿黄各省区分配耗用的黄河河川径流量为370亿m3(见表1)。该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希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全局出发,大力推行节水措施,以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制定各自的用水规划,并把这项规划与各地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紧密联系起来,以取得更好的综合经济效益。表1 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 南水北调工程生效前) (亿m3)地区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天津合计年耗水量14.10.4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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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确立了黄河地表水资源量580亿m3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主要有1954年规划编制的黄河水资源利用、1984年完成的《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和1989年《黄河治理开发规划报告》中的水资源开发规划。另外,还有两次科研成果,即1984年完成的《黄河流域农业水利区划报告》中的水资源与供需关系预测和1986年完成的《黄河水资源利用》报告。黄委会设计院为了黄河干流小浪底水库工程规划设计的需要,对黄河水资源利用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水电部指示,于1983年10月、1984年3月和1984年6月,分别提出《黄河流域二○○○年水平河川水资源量的预测》、《一九九○年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和《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补充说明“各省(区)分配意见”》三个报告。在此基础上,于1984年8月编制《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预测》。该报告采用的黄河流域水资源量为1919年7月至1975年6月56年系列成果,花园口天然年径流560亿m3。黄委会设计院根据《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要求进行全国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研究的统一部署,进行黄河流域(片)的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供需平衡研究工作。历时三年,经过多次技术协调与成果交流,于1985年8月编制《黄河水资源利用》初稿,送请各级领导及国内外有关专家审查提出修改意见,1986年3月定稿,提出《黄河水资源利用》报告水资源开发规划是自1985年开始的修订黄河治理开发规划中的专题规划之一。本次规划对系列代表性进行了分析,认为1919年7月—1975年6月56年系列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再考虑到资料使用的相对稳定性,仍采用56年系列,花园口站天然年径流559.2亿m3(通称560m3)。花园口以下各支流天然年径流约21亿m3,全河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580亿m3。
2.2.2 高屋建瓴确定了冲沙水量210亿m3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我国的大江大河中首次制定的分水方案,是黄河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情况下的产物。分配水量指标与各省(区)要求有较大差距,遇黄河来水较枯的年份,差距将更大。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流域内外对黄河供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黄河又是一条多泥沙河流,为了黄河治理和防洪的需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必须考虑输沙入海的用水。黄河多年平均泥沙16亿t。据计算,为了保证黄河下游河道年平均淤积量不大于4亿t,多年平均需要输沙水量200亿至240亿m3(主要是汛期洪水)。扣除此项用水后,年平均可利用水量为340亿至380亿m3。最后确定输沙水量210亿m3。现在看来,在那个时期已经考虑到了黄河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特别是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是经历了较长时段的枯水期和严重断流的考验。
2.2.3 可供水量370亿m3为水量调度打下了基础 1998年进一步完善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区分丰、平、枯水平年来水情况下各省区的分配水量,编制了不同保证率内各时段的水量分配控制指标,并要求各省、区在此基础上制定工农业发展规模。因为黄河的水资源供需矛盾问题一直很突出,黄河的水资源分配应该是走在全国前列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是我国的大江大河中首次制定的分水方案,作用明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黄河流域各省区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曾任全国水资源利用协调副组长的黄委会设计院白炤西教授主持完成《黄河水资源利用》等一系列科研规划工作,特别是主持提出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是我国第一个大江大河水资源宏观分配方案。黄委会黄河电视台《“薪火传承”治黄老专家访谈——白炤西》专题中称他是黄河水资源规划研究领域的带头人,并且带出了一批水资源规划专家,的确是实至名归。
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3.1水量调度条例 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关于黄河治理开发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对黄河而言,实现了在法规的层面上,把水法关于水量调度的基本制度落实在黄河流域实处,建立起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有限的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调度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对全国而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江大河流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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