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为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定点医院。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凭县人民医院转院证明和合管办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的结算清单,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住院医疗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发证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
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
2、不按规定审批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减免待遇的;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外借。如发现非持证人使用,取消持证人优抚医疗保障待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其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中扣回。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