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5.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扩大。
2.5.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2.5.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提出监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5.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交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加强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5.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
3.1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1监测预警
区卫生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区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卫生局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2事故报告
3.1.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区食安办和区卫生局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1.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
3.1.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死亡人数、报告事故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1.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区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会同区卫生局等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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