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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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2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应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考核奖励 区食安办定期组织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者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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