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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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我们可以从萨维尼老家-德国民法的做法分析之,第一,德国民法与学理虽然主张以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并不必然受到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但是仍然规定,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受让人的取得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有返还义务。第二,对一个发展的理论不能以静态的观点去评判。德国学理及判例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共同瑕疵理论,一体性理论的适用限制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绝对。[10]第三,德国民法典除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外,并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并不会发生对恶意取得者的保护问题,避免了物权行为理论绝对化而造成的对恶意取得人保护的法律后果。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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