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阶段(2014年4月)
2014年4月底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局将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二)注重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内部合作和协调。环评审批科室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预测分析和核查。监察部门应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加强涉及危险废物违法问题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追究责任
一是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相关企业因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要从其立项、审批、验收和监管等各个环节,以及生产、储存、运输及处置的全过程,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二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要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不留后患。
第三篇: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中央、省、市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工作,区政府决定2015年6月至9月底,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深入贯彻各级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底数,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
保障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立足预防为主,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重点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开展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多发态势。
二、检查重点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三个不放过”(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整改情况开展检查,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及责任追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的情况,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情况、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完善情况、环境应急预案修改完善情况等;仍存在的主要环境风险隐患,以及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的计划。
(二)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初步拟定的较大以上的环境风险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属类别、进入工业园区情况、废水受纳水体情况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执行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情况、环境风险评估开展情况、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备案及演练情况、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隐患
紧紧围绕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全面排查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风险单位,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严格环境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下旬)
认真学习相关会议精神和区安委会会议和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全面组织完成本辖区大检查活动的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上旬)
督促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督促有关企业组织开展全面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迅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整改生产环节的环境风险,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全面检查阶段(7月中下旬)
对辖区内检查对象全面开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跟踪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四)迎接省、市检查及总结阶段(8月)
迎接省、市检查,并对大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本辖区大检查活动总结报告。
(五)迎接国家督查和省级总结阶段(9月上旬)
9月上旬,迎接环保部将对我省百日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以及工作例会、统计分析等制度,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
(二)强化督办,务求实效
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环保专项行动等,严格落实大检查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对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把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抓实抓细。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没有认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排查隐患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重大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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