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难制约银行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积极性。从法律角度来说,除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交通基础设施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等用海项目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海域使用权外,海域使用权人在进行海域使用登记,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自主进行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从资产流动性角度来讲,抵押资产的的流动性是实现贷款抵押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信贷资产正常循环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海域使用权的两级市场发展不够发达,限制了海域使用权及时转让,使得银行对发生坏帐后资产如何处置有所担心。从**市来看,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目前还停留在由供需双方自行寻找供需信息的阶段,如果要开展一定规模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迫切需要一个信息全面,交易方便的二级市场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提供方便。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运作可行性模式选择。
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限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制约条件,建议按照不同情况在以下几种模式中进行选择:
(一)直接抵押登记模式。养殖用海的抵押融资可用此模式融资。由于养殖用海抵押融资已在全国很多地方进行过实践,因此,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简单,由海域使用人根据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海域使用权证,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双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二)与临海用地或其他资产共同抵押模式。主要适用于海域用途同临海土地结合比较紧密的的工业、交通、旅游等用途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对这种方式的抵押融资,应由用海人以临海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临海码头、仓库资产等固定资产,加上用海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证进行共同抵押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双方认同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确定临海土地使用权或者临海码头、仓库资产等固定资产和临海海域使用权的共同价值。抵押登记则可以由各自的抵押登记机构分别进行登记。
(三)征得临海资产拥有人同意后的单独抵押登记模式。海域使用相对可以和临海用地分离的工业、交通、旅游等用途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可以用这种方式。对这种抵押融资,可以先征得临海土地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意,对海域使用权实施单独抵押。在临海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签属同意意见后,由海域使用权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再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的评估,经抵押登记机构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单独登记后发放贷款。
五、对实施海域使用权融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针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中存在的难点,需要相关涉海部门及金融部门共同研究,积极落实有关措施,不断在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操作流程。一是有关海洋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章制度,完善有关抵押登记办法。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海域资源流转办法,促进海域使用权资源的流转,特别是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制定比较合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对参与海域市场的主体、海域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鼓励和保护那些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域使用权流转行为,使海域使用权市场健康运行。三是人民银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出台相关的信贷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及时推出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多种融资方式。
(二)积极探索落实海域使用权的登记。要在研究出台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后,完善有关流程,落实相应的操作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库管理,建立电子台帐,完善登记的信息化处理。为保证登记制度长期进行,对抵押登记应该实行有偿服务。同时要明确抵押登记机构的的法律责任,促进抵押登记行为的规范化。要探索和完善工矿交通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相关登记办法,理顺临海土地抵押登记部门与海域使用权登记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方便抵押融资人及时进行登记。要研究海域使用权与临海用地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的方式,并不断在实践中进行完善,使得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不仅仅在渔业养殖用海中得到开展,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工矿交通用海的抵押融资中得到广泛开展。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海域使用权中介服务市场的长远目标是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机构、中介机构、二级市场,拍卖市场等体系,推动海域使用权资源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但鉴于目前刚开始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海域使用权市场的流转量比较小,所以不必急于建立实体交易市场,可考虑由有关海洋管理部门建立网上交易信息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对海域使用权的评估,限于目前的条件也无法完全实现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因此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海域使用权价格的确定,一是由有关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价,由银企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二是由银企双方公认的非海域专业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待市场发展成熟后再转由专门从事海域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四)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专业化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鉴于目前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建议由有关部门成立海域使用权的专业化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或者担保基金在按市场化进行运作的同时,应该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业务,对符合政策性业务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进行再担保,如果发生融资风险,在海域使用权流转不畅的情况下,由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进行资产收购,在合适的情况下再进行资产流转或者处置,从而保证抵押融资各个环节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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