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派头和办事的行政化程式原封不动地搬到协会来,“官衙”的身份,“官衙”的作风没有变,把协会组织办成了“二政府”,偏离了协会组织的“民间化”方向。使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很难做到纯粹的民间性,作用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2、一些地方企业被动重复入会负担重。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社团组织分类过细、各自为阵。如水煮笋企业,既要参加水煮笋同业公会,又要勉强参加竹业协会,还要参加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如果是私营企业,还要参加私营企业协会等。因为这些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或多或少都有求于他们,不敢不参加。这样一是增加了此类企业的会费负担,二是增加了此类企业参加一些不必要的协会活动,浪费了时间并加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费支出。
3、部分行业协会缺乏诚信。一是有的行业协会收了会费,服务不到位;二是有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协调能力差,不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三是有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缺乏应有的行业知识,对行业状况掌握不全面,不能很好地组织和引导会员企业迎接商机和挑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会的形象,使协会缺乏诚信度,没有凝聚力。
4、有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有些行业协会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单个组织内部,还没有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机制,在行业内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不少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如不依法按时参加年检等。
5、一些业务主管单位缺乏监管意识,未尽监管职责。目前有相当部分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只管行同意登记文件,不管注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对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但是有相当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如对协会记前的审查不严格,不按职责程序办,对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只是签“同意”、“同意年检”或“同意参加年检”等字样“应付”了事,未按监管职责审查,对一些长期没有开展活动的协会不关心、不过问等。
6、登记管理力量薄弱,执法职能难到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但是目前我市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非常薄弱,全市有各类社团组织88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3个,但是只有市民政局社团民管办1人是专职的,县(市、区)行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如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但是目前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力量组织审计,日常走访协会,指导协会工作也很难有。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的执法职能难到位。
7、行业协会也存在活动经费不足。有相当部分行业的协会活动经费主要靠收取微薄的会费和需开展活动时请求外部支持解决,致使大部分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为兼职,或者工作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不到位,因此造成协会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或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组织开展协会工作,使协会履职能力弱,不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
三、对策措施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行业协会运作的法规和一系列鼓励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缺乏与法规相配套的执法力量与手段。为此、我们认为要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和扶持培育行业协会的发展,应重点考虑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出台规范行业协会运作的意见。一是积极向省上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出台规范行业协会运作的法规。宏观方面包括行业协会的分类、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业协会的活动规范等;微观方面包括对行业协会可操作性的管理、监督、违规处罚等实施细则。从规范运作上推进行业协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二是立足于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相关文件,笔者认为,从当前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要建立起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如规定凡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公安部门一律不给办理刻章手续;技术监督部门、金融部门一律不赋代码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新闻媒介一律不得予以公告;凡未参加民政部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民间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金融部门不进行代码证和银行账户年检;各级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把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有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对民间组织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或纠正;公安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要进行严厉打击等。从而建立起对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管理网络,促进民间组织依法办事、按章活动。
2、政策上给予优惠。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行业协会打品牌。如对行业协会牵头运作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的产品,行业协会可从该品牌产品获利中抽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助行业协会活动经费之不足。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好、效果显著、工作出色,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奖励,从各个方面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3、调动行业协会参与政府相关决策的积极性。政府在制定有关行业政策、规划、决策时,应多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请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调查、论证。使相关政策、规划、决策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使行业协会在参与制定政府相关政策、规划、决策的过程中,感受到政府对行业协会的重视和支持,感受到行业的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从而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办好协会的积极性。
4、让行业协会名符其实。政府职能部门应找准自己的职能定位,自觉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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