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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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救药的要坚决查处,毫不姑息迁就。 作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为使对那些屡教不改而置法不顾的坑农害农案件打击有力、惩处有效,处罚有果、教育有应,要充分发挥积极协调组织的作用:一是要主动协调并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地区黑恶势力,“红眼病”、坑农害农的集体团伙组织,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二是要紧扣公、检、法三家,针对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一起上、一起追究,对触犯刑罚的坑农害农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严惩,该批捕的及时批捕、该起诉的及时起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发生在农村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有力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民生活设施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三是要积极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有力的合力严肃查处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农村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四是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无论是谁都要坚决从严、从重、从快及时查处,尽量把对人民群众的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要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索贿犯罪,在交通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公共事业建设以及扶贫开发、退耕还林、“两免一补”等国家扶持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严肃惩治乡镇站所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土地承包、征用、拍卖、移民建房、管理发放抢险、救灾、防汛、救济款物等过程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民人身伤亡,国家和集体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侵害农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切实把广大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好,让他们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以及犯了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力求把给最广大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竭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参谋、服好务,把纪检监察的职能最大限度地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中去。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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