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三)法律责任
李金华审计长提出:“审计是一把双刃剑,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可能伤到自己”。因此新《审计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即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为促进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生效。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拒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在此,我也特别强调一点,就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时,新《审计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分为对财务收支决定不服和对财政收支决定不服两种情况。《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定。在这里,我也代表县审计局郑重表示,随时欢迎各单位启动救济程序,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2、被审计范围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严格界定,由于时间关系,我在此不一一列举。在这里我要交待一下不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①责令限期缴纳应缴款项;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⑤其他处理措施。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的五种处理方式外,还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审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新《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也郑重表示,如发现审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我们欢迎大家到各级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我们决不姑息袒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如何围绕审计内容进行评价;
(一)审计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据以确定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可依赖程度。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依赖内部控制,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被审计单位为小规模单位;
(2)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3)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执行;
(4)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除上述情况外,应进行内部控制测评。
应进行内部控制测评的以“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中设计的调查表为内控测试的内容。重点测试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与财政部颁布的财务制度有无抵触。
(2)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有无抵触,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是否经过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3)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各管理环节间的制约关系是否严密。
(4)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效益。
(5)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何。
2、审查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廉政纪律情况。主要审查领导干部是否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私设“小金库”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违规审批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和举报的线索,应认真开展内查外调工作,落实和分清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对领导干部个人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进行检查,对转移、隐匿、丢失、损坏等情况是否登记,离任时是否办理移交手续。
3、对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联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对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转移财政资金的问题;调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在下属企业报销不应由下属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否存在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干预企业决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检查所属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问题。
4、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审计。
(1)审查决策的合法性:即审查决策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与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相统一,是否与单位总体建设规划相协调,有无私自决定开展上级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现象。执行过程中有无随意更改决策内容等问题。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是否存在不符合法规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2)审查决策的科学性:一要审查该项决策的必要性。即其是否本单位、本部门建设和发展所必须,有无违反规定搞形象工程或重复建设等现象。二要审查可行性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是否从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群众利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要求是否达到标准,经费需求是否超过现有承受能力,是否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且对各个方案进行对比选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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